法律責任認定與歸結的原則_法律責任的歸結原則?
特邀律師
法律責任的歸結,也叫歸責,是指由特定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關依法對行為人的法律責任進行判斷和確認。歸責的基本原則包括:
1. 責任法定原則
這個原則是指法律責任作為一種否定的法律后果應當由法律規范預先規定,包括在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之中,當出現了違法行為或法定事由的時候,按照事先規定的責任性質、責任范圍、責任方式追究行為人的責任。要貫徹責任法定原則,首先,要由特定的國家機關或國家授權的機構歸責。第二,要反對責任擅斷。第三,要反對有害追溯。第四,責任法定一般允許人民法院運用判例和司法解釋等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權,準確認定和歸結行為人的法律責任。
2. 公正原則
公正包括分配的公正與矯正的公正,實質公正和形式公正。在追究法律責任方面,首先,對任何違法、違約的行為都應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第二,責任與違法或損害相均衡。即要求法律責任的性質、種類、輕重要與違法行為、違約行為以及對他人的損害相適應。第三,公正要求綜合考慮使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多種因素,做到合理地區別對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責任時依據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責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責任。第五,堅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對任何公民的違法犯罪行為,都必須同樣地追究法律責任,不允許有不受法律約束或凌駕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任何超出法律之外的差別對待都是不公正的。
3. 效益原則
效益原則是指在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時,應當進行成本收益分析,講求法律責任的效益。這是實現懲罰違法,挽回損失,威懾預防違法的功能所必需的。
4. 合理性原則
合理性原則是指,在設定及歸結法律責任時考慮人的心智與情感因素,以期真正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值得一提的是,通過追究法律責任來實現法律責任的教育和預防功能也是合理性原則的內在要求。
你好,這是一個法學理論問題, 法律責任的歸責原則,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有二個,一個是過錯責任原則(又細分為一般過錯與過錯推定),另一個是無錯責任原則;此外,還有一個公平責任與補償,不過這個不算是真正的責任,雖然行為人承擔一些責任,但本人并不具有過錯,不具有可譴責性。
首先違法行為人的行為必須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第二,違法必須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上所保護的社會關系的行為。第三,違法一般必須有行為人的故意或過失。原則上,由于過錯,才構成違法行為。但沒有過錯,法律規定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仍應承擔。第四,違法者必須具有法定責任能力或法定行為能力。下面從主客體詳細解答:
第二節法律責任的構成
法律責任的構成是指認定法律責任時所必須考慮的條件和因素。由于法律責任會給責任主體帶來法定的不利后果,表明了社會對責任主體的道德非難和法律處罰,因此,必須科學、合理地確定法律責任的構成,以保障行為人的行為自由,保護責任主體的利益,實現法律的功能,維持社會秩序,促進社會發展。
由于違法行為和違約行為是最主要、最基本的產生法律責任的原因和根據,是認定和歸結法律責任的前提,因此,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構成要件與法律責任的構成有著密切的關系。根據構成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要素,我們將法律責任的構成概括為責任主體、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等五方面。
一、責任主體
責任主體是指因違反法律、違約或法律規定的事由而承擔法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在后面責任分類中提到國家責任,國家到底是不是責任主體?責任主體是法律責任構成的必備條件。違法、違約首先是一種行為,沒有行為就沒有違法或違約,而行為是由人的意志支配的活動,因此,實施違法或違約必須有行為人。但是,并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實施者,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就不可能成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的人。因此,責任主體對于法律責任的有無、種類、大小有著密切的關系。
二、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
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在法律責任的構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責任的核心構成要素。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類。作為是指人的積極的身體活動。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許的事自然要導致法律責任。不作為是指人的消極的身體活動,行為人在能夠履行自己應盡義務的情況下不履行該義務,例如不做法律規定應做的事或不做合同中約定的事,也要承擔法律責任。區分作為與不作為,對于確定法律責任的范圍、大小具有重要意義。
三、損害結果
損害結果是指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侵犯他人或社會的權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損失和傷害,包括實際損害、喪失所得利益及預期可得利益。損害結果可以縣對人身的損害、財產的損害、精神的損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損害。損害結果表明法律所保護的合法權益遭受了侵害,因而具有侵害性。同時,損害結果具有確定性,它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已經實際造成的侵害事實,而不是推測的、臆想的、虛構的、尚未發生的情況。損害結果的確定性,表明損害事實在客觀上能夠認定。認定損害結果時一般根據法律、社會普遍認識、公平觀念并結合社會影響、環境等因素進行。
四、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是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必然聯系。因果關系是一種引起與被引起的關系,即一現象的出現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現象而引起的,則這兩現象之間就具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是歸責的基礎和前提,是認定法律責任的基本依據。因果關系對于確定行為主體、認定責任主體、決定責任范圍具有重要意義。法律責任上的因果關系是一種特殊的因果關系,它既具有一般因果關系的共性,又有其特殊性。因果關系是客觀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我們只能根據事物之間的客觀聯系來判斷因果關系的有無。事實上的因果關系極為復雜,一個結果可能由多個原因造成,法律只考慮其中與法律責任認定有關的因素。因果關系是法律規定的因果關系,具有法定性。
五、主觀過錯
主觀過錯是指行為人實施違法行為或違約行為時的主觀心理狀態。在人類社會的早期,按照客觀原則進行歸責,因而主觀過錯對法律責任的構成沒有什么意義,僅僅對法律責任的大小有一定關系。現代社會將主觀過錯作為法律貢任構成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觀心理狀態對認定某一行為是否有責任及承擔何種法律責任有著直接的聯系。主觀過錯作為犯罪的主觀方面的內容,是犯罪構成的要件之一,對于認定和衡量刑事責任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責任方面,一般也要考慮主觀過錯,采用過錯責任原則。
主觀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兩類。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損害他人、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民事責任構成要件為: (1)損害事實;(2)損害事實與行為人的行為有因果關系;(3)行為人有過錯;(4)行為人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含義: 所謂原則是指從某類問題中抽象出來并對解決該類問題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 歸責(imputatio/imputation)即確認和追究侵僅行為人的民事責任。歸責亦即責任的歸結或歸屬。 歸責原則(criterion of liability)是指以何種根據來確認和追究侵權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它解決的是侵權的民事責任之基礎問題(即歸責基礎)。它也是解決侵權的民事責任時普遍適用的基本準則。由此可見,普遍適用性是其基本特征。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即指在民事責任的歸屬與承擔方面具有普遍適用性的基本準則。 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分為三種:過錯歸責原則、無過錯歸責原則、公平原則。 免除民事責任的條件: 在民法理論中,免除民事責任是指在有損害事實存在的情況下,行為人或者相關人依法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它并不意味著行為人或者相關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予以“豁免”。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免除民事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權利損害的 不可抗力的法律含義,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它包括自然現象(如地震、風災、旱災、等自然災害)和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意外事件)。 二、因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使合同不能履行或造成自己權利損害的 如果損害的發生完全是由于受害人自己的過錯所造成,則不能由行為人或者相關人對此承擔民事責任。 三、因正當防衛、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害而無不當或未超過必要限度的 致害行為合法的,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合法的致害行為主要有正當防衛、緊急避險、正當執行職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