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接受以物抵債怎么辦_以物抵債,債權人不接受怎么辦?
特邀律師
以物抵債必須經債權人同意,債權人有權不接受以物抵債,而要求債務人支付現金。
“以物抵債”分為“和解性以物抵債”和“強制性以物抵債”兩種形式?!昂徒庑砸晕锏謧笔请p方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協商一致所達成的協議,然后被執行人交付財產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接受財產清償債務,屬于執行和解的一種。“強制以物抵債”是指金錢債權執行案件中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給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法律對“以物抵債”的問題也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經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經拍賣、變賣,直接將被執行人的財產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對剩余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钡谒陌倬攀l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或者變賣的,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且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項財產作價后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償債務,或者交付申請執行人管理;申請執行人拒絕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執行人?!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钡诙邨l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動產,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并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钡诙藯l規定:“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那么,“以物抵債”應注意什么?哪些方面容易走入誤區呢?1 “以物抵債”協議何時生效?關于“以物抵債”協議屬于諾成性合同還是實踐性合同的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認識,最高法院的裁判觀點先后亦有不同的變化。2012年最高法院以公報案例的形式確認以物抵債協議的性質為實踐性合同,認為僅有代物清償的合意,而未實際履行物權轉移的,原債務并未消滅,只有在實際履行物權轉移后,原債務同時消滅。但是,2017年最高法院發布的指導性案例已經將“以物抵債”協議確認為諾成性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性案例《借款合同到期后當事人將借款本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而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為諾成性合同》中載明,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終止借款合同關系,建立商品房買賣合同關系,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并經對賬清算的,不屬于《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禁止的情形,該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目的,亦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在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情形的情況下,該商品房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這一指導性案例,確認了“以物抵債”為諾成性合同,只要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了合意,即使物權沒有發生轉移,原來的債權債務關系也已同樣可以消滅?!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庇纱丝梢钥匆姡蓪贤У臅r間規定也是十分明確的。但是,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后,債務人反悔不履行抵債協議的,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債權人可以通過起訴,對“以物抵債”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然后由法院作出判決,此時已不涉及原來的債權債務。2 不動產抵債未辦過戶手續,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約定以房屋或土地等不動產進行抵債,并明確在債務清償后可以回贖,債務人或第三人根據約定已辦理了物權變更登記,該行為符合讓與擔保的特征,具有擔保債權實現的目的,但《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奔暗诙僖皇粭l:“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因此,該協議違反禁止流押、流質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協議,不產生物權轉移效力。雖然不能產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力,但債權人可以主張對該抵債物進行折價或從拍賣、變賣抵債物的價款中受償。當事人在債務清償期屆滿前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以抵債物來清償債權,但未明確抵債物的所有權直接歸債權人所有,該代物清償協議在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效力,但不具有對抗其他債權人的效力。對抵債物應進行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債物,并從拍賣、變賣價款中清償債務。在法院執行程序中,當事人達成代物清償協議,如果抵債物是不動產,在尚未辦理物權轉移手續前,該協議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房屋所有權發生變更需要辦理房屋權屬變更登記。僅有當事人之間的以物抵債協議,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對該房屋的執行。債務人反悔不履行代物清償協議,債權人要求繼續履行抵債協議或要求確認所抵之物的所有權歸自己的,應不予支持。當事人在訴訟調解中達成以物抵債協議,法院就此作出民事調解書,該解調書不具有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蹲罡呷嗣穹ㄔ貉芯渴谊P于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研究意見》載明:“有關部門就以物抵債調解書是否具有發生物權變動效力的問題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見。我室經研究認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應當包括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但以物抵債調解書只是對當事人之間以物抵債協議的確認,其實質內容是債務人用以物抵債的方式來履行債務,并非對物權權屬的變動。因此,不宜認定以物抵債調解書能夠直接引起物權變動。”在調解書生效后,仍要當事人持調解書辦理交付或過戶登記,抵債物方發生物權變動。因此,現在有的法院對此作出規定,在債權債務案件訴訟過程中,當事人自愿達成以物抵債協議,并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建議當事人申請撤訴。當事人不申請撤訴而要求法院制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持,對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法律關系繼續審理,這是十分嚴肅的態度。3 “以物抵債”行為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途徑是什么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一般情況下,債權人不得就抵債的財產向法院主張所有權。但當債務人存在違約行為時,債權人可以依據原債權債務合同的約定,向法院提出相應的訴訟請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苯Y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條有關根本性違約規定,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很顯然此情形的出現將不能實現原合同的目的,雖履行期限尚未屆滿,但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已成定局。與其讓債權人坐等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才能對以物抵債協議主張權利,無形中為債務人轉移財物騰出了大量時間,雖后續債權人可以通過撤銷權之訴撤銷債務人轉移財產的行為,但終究不利于及時保護債權人的權益,也存在浪費司法資源之嫌。債務清償期屆滿,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以物抵債協議后,若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已成定局,只有抵債行為合法有效,并且已經辦理了相應登記手續的,債權人依據以物抵債協議主張所有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若未按規定辦理轉移手續的,協議成立但不生效,債權人可以訴請法院主張所有權,此種情況下,法院會駁回其訴訟請求,債權人應當依據以物抵債協議的約定,讓債務人協助自己辦理相關的轉移手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假使日后債務人反悔,要求認定協議無效的,法院一般會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對債務人的請求不予支持。
以物抵債是現實中債權人與債務人經常使用的方式,只要雙方對抵債資產的價值約定及抵頂金額沒有爭議就能達成協議。
如果債權人不同意以物抵債,債務人只能與債權人充分溝通協商(協商方式可可直接抵債或將抵債資產處置后還款),無法強行抵頂債務。
謝邀請!你可以自己考慮是否同意,你有權拒絕接受物品抵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