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_法律咨詢:職務侵占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在刑事訴訟法中可以找到答案。在刑訴中規定了三大類可以自訴的案件,一、親告罪,二、公兼自,三、公轉自。親告罪有五類,1、侮辱罪,2、誹謗罪,3、暴力干涉婚姻罪,4、虐待罪,5、侵占罪。前四種有例外的規定,就是達到嚴重后果的話,公安機關會介入立案。第五種是絕對自訴。這五種罪都有一個特點是,取決于自己的意志,一,家庭類,二,個人財產,三,輕微。故為了節約司法資源規定親自告訴才會受理。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也就是說既可以公訴也可以自訴。1、故意傷害罪,2、非法侵入住宅罪、3、重婚,4、遺棄,5生產、銷售偽劣商品,6、侵犯知識產權7、侵犯通信自由,8、在刑法分則的第四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3年以下的罪。這8種只要有直接證據可以證明的,既可以由公安立案,也可自己上訴,由法院立案受理。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已向公安或檢察院提出控告的,但公安或檢查不立案或不上訴的案件,可以自訴。(這種案件很少,也就是說,公檢都認為不用刑事責任的,人家大司法都過的人都認為不用刑事追究的,你卻一定要上訴。)在具體司法實踐上是有這種情況的,理論上也是有明確規定的。提出自訴形式,主要還是為了節省時間節省司法資源,同時保障公民的權利得到實現。
這要具體情況,不一定的,刑事案件中,刑法明確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能受害人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訴,不能到公安機關報案。即使報案,公安機關也不會受理。
但是,如果是刑法規定可以自訴,也可以公訴的案件,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刑法》第九十八條 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權利義務
一、不同訴訟階段的特殊權利:
1、偵查階段,被害人的權利遭受侵犯,有權報案或者控告,要求有關機關立案;偵查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可以申請復議,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意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自訴。
2、起訴階段,被害人對檢察機關不起訴的案件,有權向上一級檢察院要求申訴,有權向法院提出自訴。
3、審判階段,被害人有權參加庭審,被害人對第一審判決不服,不能上訴,但是能請求檢察機關抗訴,對生效裁判不服可以申訴。
二、不同訴訟階段的共同權利:
1.要求提供作證條件和保密的權利
2.委托訴訟代理人和發表訴訟意見的權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及獲得翻譯的權利
4.申請回避的權利
5.申請補充鑒定和重新鑒定的權利。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被害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6.控告權。如果辦案人員有侵犯被害人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或者采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7.獲得保護的權利。如果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有權請求予以保護。如果因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證,被害人或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司法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
8、請求賠償的權利。如果被害人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符合法定條件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必要的時候,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9、未成年被害人的特殊權利。被害人若未滿十八周歲,詢問時將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場,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訴訟權利。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是共犯的,被害人可以要求通知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如果是未滿十八周歲的女性,詢問時應當有女工作人員在場。
三、被害人的義務
1.作證的義務。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提供證據、陳述的義務。你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陳述,誣告陷害、有意作虛假陳述或者隱匿罪證,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接收司法機關對被害人進行人身檢查的義務
謝邀!
職務侵占罪不是告訴才處理的犯罪。
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刑事訴訟自訴案件中的一類。
刑法中的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不告訴的,刑法不予處理。因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關于刑事案件管轄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侮辱罪、誹謗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等。
職務侵占罪,沒有被規定為告訴才處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