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管轄由誰規定_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何確定?
特邀律師
解答: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
公安管理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五條公安案件的偵查結束后,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一)確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沒有依法處罰或者無法建立違法事實的,決定不予處罰;
(三)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還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應當通知有關行政部門處理處罰違法行為的決定。
公安管理處罰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受理公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過三十日;情節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確定案件的情況,評估期不包括在處理公共治安案件的截止日期中。
分工如下內容所示。
1:關于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管理區域,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地域范圍,是橫向劃分同級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區內查處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2:關于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3:關于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轉移管轄,是指根據上級公安機關的指定或者經上級公安機關同意,將治安案件的管轄權由原來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轉移到無管轄權的公安機關,使該公安機關因此獲得管轄權。轉移管轄是對級別管轄的變通和調整,通常在有直接上下級關系的公安機關之間進行。軍官違反治安管理處罰和其他公民一樣。詳細:法律沒有另行規定,退役軍官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應該與其他公民一樣處罰,但現役軍人在地方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由案發地公安機關移交現役軍人所在部隊處理。注:軍人犯罪則另當別論,按照刑法的規定處罰。
在公安部對治安案件的管轄作出新的規定之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和行政處罰法第20條、第21條的規定,以及2003年8月26日公安部令第68號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章確定治安案件的管轄。 (l)關于地域管轄。確定治安案件由哪個地方的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各地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0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第1款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就同一公安機關所轄的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派出所而言,治安案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派出所管轄。 (2)關于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指根據公安機關的級別,確定其查處治安案件的范圍,是縱向劃分不同級別公安機關之間在各自管轄范圍內查處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確定治安案件由哪一級公安機關管轄,也就是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本法第91條的規定執行,即治安案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管轄。這里的“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 是指縣、自治縣、縣級市、旗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下設的公安局派駐市轄區人民政府的公安分局,含直轄市和省級市轄區的公安分局,并非“縣處級公安機關”。 (3)關于共同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的情況下,確定具體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制度。對此,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0條的規定執行,即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 (4)關于管轄爭議。管轄爭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安機關對同一治安案件都認為屬于自己管轄或者都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而發生的沖突。對此,應當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管轄,如協商不成,則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法第21條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1條的規定執行,即: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就是上級公安機關以決定的方式指定下一級公安機關對某一治安案件行使管轄權。 (5)關于轉移管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2條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公安機關查處的,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查處;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申請移送的案件,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審查決定,并通知其辦理移交手續或者由其繼續辦理。 (6)關于專門管轄。專門管轄,是指某一治安案件依照規定只能由某一機關內的某一職能部門管轄的制度。即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現為緝私機構)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應當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14條和《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