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離婚的就是過錯方嗎_離婚時過錯方會不會凈身出戶?
特邀律師
沒有這個說法,原則上,誰提離婚都一樣,夫妻共同財產平分。
在實際當中,情況會復雜些,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不會,法律上就沒有凈身出戶這一說,有重大過錯或者故意藏匿財產的一方,只能是少分,除非自己選擇凈身出戶,當然受害一方也可以提出經濟賠償。
男方說離婚彩禮就打水漂了,女方不會退禮金給男方,
能離婚,肯定是過不到一塊去了,不管是誰的錯,財產分配還是要公平合理的,最好是讓人家自行解決,夫妻一場誰還能太較真。
錯與對和分財產最好別扯得太緊,強的讓弱一下,有何不可。雖照一塊過不下去了,也不能讓弱勢餓死吧!
址上法了,也是沒辦法的刅法!在這種事上,情與法最難權恒;人誰能沒個錯!不能一棒子而論。等有一天人家都醒悟了,回頭想重拾起舊情,不是還有退路么!這種事還是聽天由命吧。
對于這個問題呢,可能很多人還是存在一定誤區的,覺得對方只要在離婚當中有一些問題,我在離婚的時候都可以主張賠償。
其實我們能夠在離婚的時候主張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過錯,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也就是說,必須符合法律上的這些過錯,我們才能夠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如果不屬于這些范圍,是不能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或者說如果對方自愿給付可以,但是如果對方不給,我們起訴到法院,法院也不會支持我們的。
那么法律上規定的這些法定的工作都有哪些呢?下面就給大家介紹一下。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1)重婚的;(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3)實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所以從上面的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法律上可以要求損害賠償的過錯,只有上面四種,重婚,出軌同居,家暴,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如果是屬于這些過錯,才能夠要求賠償,如果不屬于,只是一般的爭吵,或者感情不合等等,或者沒有達到這種嚴重程度,是不能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賠償的。而且大家要想證明對方有過錯,一定要圍繞著這些情節去提供相關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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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再也不能捏和在一起共同生活下去的活,無論男女任何一方都有權利提出離婚,趁早結束痛苦不堪的情感生活。因為,我國在婚姻制度上實行的是結婚自愿,離婚自由的方針,雙方都有平等的權利,受到法律保護。
無論男女任意一方提出離婚,就算提出離婚的一方是在婚姻當中,是導致感情破裂的過錯方,在婚姻法的解釋中也不存在凈身出戶這個詞語。這不公平,得不到法律的認可,不受法律保護。
因為,依據婚姻法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領結婚證,成為合法的夫妻之日起,夫妻任意一方的收入都是屬于雙方的共同收入,對共同收入,雙方都有平等的消費權和處置權。用共同收入添置的動態和不動產,屬于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對共同擁有的財產,雙方都有平等的使用權,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財產得到法律認可,就受到法律保護。所以,凈身出戶這一說法,是不公平,不合法,得不到法律的認可,也不受法律保護的。
雙方離婚,在共同財產的分割上,依法是經過雙方協商平等分割。但有一點,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有過錯方導致婚姻破裂的,( 出軌或者是家暴 ) 在分割共同財產上,可以向無過錯方傾斜,用經濟來彌補無過錯方在精神上的損失。除非,對方愿意凈身出戶,法律認可,不會反對。
作為一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我認為婚姻的過錯方是應當不分或者少分財產的。因為辦理了這么多離婚案件,才讓我有特別深的體會,就是現在有的人對婚姻實在是太草率,太兒戲了,太不負責任了,所以對于這樣的人,如果不給予一定的懲罰,真的是有點說不過去,特別是對于另一方配偶來說,其實是不公平的。
比如有些人想出軌就出軌,成天在外面沾花惹草,有些人舉手就打人,對另一方有家庭暴力的行為,或者就是自己一個人在外面賭博,酗酒,這些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都是屬于明確的法定過錯。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一方有這樣的過錯,另一方配偶是可以提出一個精神損害賠償的,但這個賠償的數額很有限,最多也就幾萬塊錢而已,所以對于這些人其實是不疼不癢的,沒有什么震攝性,也沒有什么實質性的懲罰。所以很多人其實是無所謂的。
但是假如法律規定了,如果有過錯,一方可以少分,甚至不分財產,那么等于明確了可以凈身出戶的這個法律條文。那么他在做這些事情的時候就會三思而后行,怕萬一有一天如果離婚了,真的自己一分錢得不到,也可以適當的約束這些人的行為,所以其實對于婚姻的穩定性還是有一定作用的。
當然,也許有的人不怕破財免災,依然還會我行我素,那就沒有辦法了,只能怪我們遇到這樣的渣人,希望下一次能夠遇到更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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