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沒有證據就告被告_原告沒有證據被告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您好,如果是原告證明責任之內的,那么要求被告提供證據是不合理的,法律也不會支持。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將“誰主張,誰舉證”作為舉證責任分配的原則標準。2001 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2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如果原告進行相應的主張,但是無法證明的,則要承擔不利的后果,這種證明責任是不會轉移的,被告不需要承擔。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如果是刑事責任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在檢察機關就不予刑事起訴了,就是即便移送至法院也是要依法按照疑罪從無判決的,如果是民事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無論是刑事還是民事,只要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根本沒有形成案件,更沒有構成案件的主體要件!
沒有證據你就告不贏人家,那被告就會無罪或者不需承擔責任
1、如果是沒有證據原件的,在開庭時對方可以拒絕對此證據進行質證,法院也將對該證據不予采信。
2、如果僅僅是開庭時沒帶證據原件的,可以向法官說明情況,由法官另行安排時間進行質證,如果法院因未帶證據原件而直接作出對你不利的判決是不對的。 3,至于案件是否對原告不利,要根據具體證據分析,如果原告不能提供證據原件,或提供的證據不足于證明原告的主張的,則對原告會有不利。原告可以選擇先撤訴,設法收集相關證據后再另外起訴。
其實這種問題并不難處理。
一般來講,法庭開庭后,一般的流程是:
1、法官宣布法庭紀律和雙方權利義務。
2、原告將自己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
3、被告質證。
4、原告最后陳述。
5、被告最后陳述。
6、法官總結。
第一個問題:
原告撒謊。
這個問題,原告提出自己的主張,需要證據支持,沒有證據和法律依據的主張,被告完全可以否認。這樣的話,不能自圓其說的,實際上是廢話。
例如:原告計算傷殘賠償金賠償數額,是按五級傷殘計算的,后邊被告可以要求原告出示鑒定報告,上邊載明是八級傷殘,那么只能按八級傷殘計算。
第二個問題:對被告的證據不予對質。
被告的證據,主要是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而來,他不否認的話,等于承認了被告的主張。
仍以前邊的例子為例。原告提出按五級傷殘計算殘疾賠償金,但是經過質證,實際上是八級傷殘,那么最后只能按照八級傷殘計算,除非原告能找出鑒定報告有問題,有正當理由要求重新鑒定并且鑒定為五級。
以上回答供參考。
民事訴訟中除了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外,應該是誰主張誰舉證。對提出主張又不提供相應證據的原告,將很可能會承擔敗訴的后果。在司法鑒定環節,如果一方不配合,同樣要承擔對其不利的后果。具體何種不利后果,無法一概而論,要看具體的鑒定內容和不配合方造成的影響。民事訴訟中對事實的認定還通常遵循優勢證據原則,也就是說那方證據對特定事實的證明力更強就應該采納那方的證據。
依我之見:原告(當事人)起訴劉強東,與檢察官是否起訴劉強東,在證據的要求上是否‘’證據不足‘’是有本質區別。
一,根據各國法律,均賦予了原告認為自己遭受他人非法侵害獲得司法救助丶制裁侵害人的‘’起訴權‘’,也叫控告權。而原告行使該權利時,只要不是偽造證據丶捏造事實,任何公民均可以行使該起訴權,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得非法剝奪,也不得以‘’證據不足‘’為借口而拒絕受理。
二,作為原告當事人控告劉強東性侵案,在美國也屬于由警方立案偵查管轄的案件,固然當事人控告劉強東強奸,當然‘’證據不足‘’,但是一一如何由‘’證據不足‘’,成為‘’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呢?一靠當事人積極配合警方的調查工作,另一面還須由警方對該案件進行訊問丶詢問丶核實丶勘驗獲取大量充分的證據,是否警方偵查終結就可以認定劉強東有罪了嗎?不!還必須移送檢察官辦公室,由檢察官審查該案作是否起訴的決定。
三,該案件移送檢察官辦公室后,在美國也屬于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而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的刑事案件其證據標準較高,必須做到犯罪‘’事實清楚丶證據確鑿充分丶合理懷疑被排除‘’。而證據標準中的‘’合理懷疑是否排除‘’在檢察官審查案件丶決定是否起訴具有決定意義。如果‘’合理懷疑‘’沒有排除,該案件就屬于‘’證據不足‘’,一旦起訴到法院可能冒敗訴的風險;如果‘’合理懷疑‘’沒有排除而該罪案‘’證據不足‘’而判決當事人有罪的話,有可能辦成冤假錯案。所以,現代各法治國家以‘’保障人權‘’為法治要義均在刑事訴訟中確立了‘’證據不足‘’的刑事案件司法機關處理時按‘’疑罪從無‘’原則予以撤銷案件丶不起訴丶罪名不成立等處理。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