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簽合同不給我一份_公司與我簽訂合同沒有給我一份合理嗎?
特邀律師
怕你走法律程序,見不得陽光合同敢給你嗎?你都和道不公平了,你也太傻了點,不會把合同快速拍照留存,這樣你的自身權益更有保障,不過在侵害你名譽,身心健康嚴重情況下,可法律緩助,民主民權社會。他們膽兒也肥大不了那兒去。要么棄合同走人,讓他們告你,他們做虧心事也不敢
單位應該在職工入職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需向職工支付自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月雙倍工資,最多不超過11個月雙倍工資,超過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將雙方簽訂的合同給勞動者一份,這是強制性的,如果和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規范或者內容違背勞動合同法規定,其內容是無限的,視為事實勞動合同關系。
主張更簡單,向你所在地勞動執法大隊舉報,責令改正并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留存一份。
題外話,不簽訂勞動合同實際對單位風險更大,不僅涉及雙倍工資問題,還被確定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企業不簽訂勞動合同,對企業是有風險的。當前招工難,難就難在職工感覺不到企業的溫暖,沒有家的感覺,沒有感情,把員工始終當成對立面進行管理,隨著創業和新農村新農業發展,農民返鄉發展留鄉創業多了,年輕人更不愿意進工廠流水作業,解決用工荒還需要企業多關心職工,以情管理。
公司記言簽定了勞動合同,他為什么不給你一份,這里面公司里肯定有鬼。安規定合同蓋章,乙方簽字按了手印之日起,合同就的各自到手一份,這是應理合法的承續。單方保存合同,那還較合同嗎,合同是法定事由,合同成立,就據有一定的法律效率。對方沒有合同那還較合同嗎,合同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權利問題。你不要去仲裁,你申請勞動局,吧你們的,合同正本,要出來。好好的看看合同的條款規定條約,要吃秀合同的規定內容,如果有侵權行為,直接上法院,以法提起,起訴他,法院有權強治執行他,你就好好的想想該做決定吧。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說的吧,謝謝。,,,
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行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舉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標準的,適用國家有關規定。
如果你有證據你在那個單位上個班,可以去勞動局,勞動局可以責令那個單位把工資給你。你手沒有合同不怕,如果沒有合同,按勞動法: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只要勞動局出面,單位自己就會把合同拿出來,不然單位將支付雙倍工資給你。況且他們扣押合同,已經違法。所以只要能證明你在那上了班,就不用擔心。用什么證明,比如:出入證,以前支付過你工資的記錄。工資條。工作服。等等。實在沒有證明你在那工作得證據。你去公司要錢,然后報警,警察出警后,會對你們進行調解。警察雖然不能幫你拿到錢,但他們的出警記錄,可以證明你在哪上個班,單位是欠你錢。
記住用法律途徑,理性要工資。不要有過激行為。
20年資深人事經理為你回答,請加個關注,日后遇到勞動問題,我可為你無償解答!
一、簽了兩份勞動合同,沒有給你,是不是可以去以沒有簽勞動合同為由仲裁?
二、直接上答案:當然不能!
三、直接上原因:白紙黑字的勞動合同上,有你的親筆簽名!簽沒簽合同,與簽了合同沒給你,這兩者之間,可以說的是有本質區別!
簽沒簽合同,沒簽屬于違法行為!
簽了沒給你,屬于違規行為!違法與違規,后果可是有差別的!
沒簽可以仲裁,而沒給是只能投訴,而無法仲裁的!
四、不給怎么辦?
投訴!到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去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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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是不合理了,因為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之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是人手一份的,勞動者當然有權拿回自己的合同,否則簽合同干什么用呢?
但是很多公司老是容易耍這種雞賊或者心眼,總覺得不給勞動者這個勞動合同好像勞動者就沒有什么法律依據了,到時候自己出什么問題,勞動者也沒有辦法去仲裁了,其實這是一種掩耳盜鈴的辦法!
因為說實話,這種書面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證明一下勞動關系的證據,但是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可不僅僅是勞動合同,即便勞動者手里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也可以通過其他證據來證明與公司存在事實的勞動關系,而且這種情況下,勞動者還可以反咬公司一口,說公司當初沒有與自己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如果這種情況下公司拿不出來當時保存的勞動合同,很有可能造成啞巴吃黃連的情況!
所以不要再耍聰明了,一定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去執行,總是沒有錯的,別搬起石頭砸了自己的腳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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