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證后房產證加女方名字_領結婚證以后在房產證上加女方名字復雜嗎?
特邀律師
領結婚證之后房產證是完全可以加女方名字的。。。領結婚證之后房產證要加上女方名字是可能以的,你可以采取贈送方式,寫好贈送書面材料,并進行公證,再帶上相關手續,就可以在房產證上加上女方名了。
有的女人在結婚的問題上,非得要在婚房上加上名字,美其名是看男的是不是真心的愛,或者是給愛上份保險。反正是不上名字就不結婚相威協,其實這樣做完全沒有必要,只能在婚前就埋下了矛盾的萌芽。
沒人結婚是奔著離婚而去的,加名字無非有兩個圖。第一種意圖說的不好聽就是以結婚為由而騙取財產,婚前不僅要大量的彩禮,三金,房產上加上名字,日子沒過多久就鬧著要離婚,不退還彩禮,還鬧上法庭要求分割房產。
第二種,要求房產證加名字就是為了給婚姻穩固加一道保險, 好像有了房產做抵押,就能牽手百年一樣。其實他們都不懂法,現在的婚姻法對于什么是屬于婚前財產有著明確的規定,就算離婚,房產上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那也是男方婚前的財產,與婚后的共同財產完全是兩碼事。
只要是男方在婚前獨資買的房子,有充分的證據鏈做證明,就算加上了女方的名字,這個財產還是屬于男方婚前財產,離不離婚都與女方沒有半毛錢關系,這是有法律明文規定支持的。
所以說,結婚還得看兩個人有沒有真正的愛情,結婚后有沒有固定的經濟收入做支撐,這兩點才是維系這個家庭的穩固最重要的。老話說的好,貧困夫妻百事衰,如果一個家庭光有愛情是不能當飯吃的,必須得有經濟的基礎作為家庭開銷的支撐,家才能正常的運轉起來,幸幸福福,樂樂呵呵的牽手百年。
法海一粟認為,如本案情況下,如果離婚,女方有權分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權。
1、涉案房屋原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因為題主說了,該房屋系男方婚前全款購買,因此,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涉案房屋為男方婚前個人財產。
2、加名的法律意義。夫妻一方要求在另一方所有的房產證上加名的新聞屢見報端,這說明,這種情況在實際生活中比較常見。那么,加名的意義何在呢?法海一粟認為,加名的目的,就是請求加名的一方,希望獲得另一方所有的房屋所有權。否則,加名就沒有任何法律意義。就是說,如果加名的結果,并不能使得請求加名的一方獲得任何利益,那么,就不會有加名的意思表示。
3、加名的法律后果。根據婚姻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前述規定在法律上稱之為夫妻財產約定。夫妻雙方一旦對此進行了約定,就依法具有法律約束力。從加名的原因及結果來看,法海一粟認為,加名行為,就是以行為的方式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的行為,一旦加名行為成立即雙方在房產登記部門進行加名登記完成之后,該行為即產生法律效力。就是說,自此之后,該房屋即由原來的一人所有變成共同所有。請求加名的一方成為該房屋的共有權人。
4、離婚時,女方對于涉案房屋有權請求依法分割。這是因為,涉案房屋已經由男方婚前個人財產轉變為夫妻共同財產。既然如此,女方作為共有權人,當然有權請求依法分割。
加名有風險,且加且謹慎。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如果是男方家婚前買的全款房,根本就沒必要加,如我們這里結婚買房六百萬元,靠男子自己,根本不可能,都是男子父母拿大頭,本人能拿出一百萬就不錯了,裝修添家具,電器等別的費用,再花一百萬,如果加了女方名字,萬一結婚幾個月,女子要離婚了,房子給她一半,至少三百多萬,就是男子父母也接受不了,但是結婚房子加名字,沒聽說過女子會主動提出這種要求,等有了孩子,或許有的男人,會主動加上女方的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