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兩年自動離婚的嗎_是不是分居兩年就算自動離婚?
特邀律師
在法律上,離婚只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一種是訴訟離婚,沒有選擇這兩項中的一項去辦理離婚的話,分居100年也不會離婚!
你朋友這種情況在現實中有很多,都是怕對方傷害而懼怕去辦理離婚手續。
這個時候,應該讓她本人去仔細思考,然后做一個決定。
如果思考的結果是自己對對方的恐懼戰勝想要自由的身份關系的話,那就要做好背負這種有名無實的婚姻走完一生的心理準備!
反之,則勇敢的去面對對方,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當然自己在身體上和精神上都要做好迎擊對方的準備。實際中,確實有些當事人是窮兇極惡的,面對這部分人要預想極端事件發生時,自己的應對方法,提高警惕,時刻保持尋求公安機關保護的準備。當然,也有一部分人,其實是紙老虎,平時一副兇狠無比的樣子,但當你真正將問題交付法院處理之后,對方判若兩人的情況也是有的。
總之,離婚沒有自動,只能手動進行,但離婚是百分百能夠離得成的,只是時間和起訴次數的問題。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要讓自己擁有一顆比對方更強大的內心,有的時候就是因為你恐懼,對方才會肆無忌憚,如果你不在恐懼,對方有可能也就慫了。
感謝邀請,只想告訴你,分手很容易,找個愛你一輩子的人,可沒那么容易。
如果都那么容易找的話就不會有這么多單身。
想要個踏踏實實相伴一輩子的人,就得學會經營,首先要弄清楚愛情是個什么東西。不要因盲從丟失了姻緣。
人不是隨便和誰都能有夫妻緣份的。即已結婚就該珍惜緣份。以愛情為基礎可以。但婚姻不能以愛情為主題。
愛情不如恩情厚重。如果能互相施恩,互相懂感恩。有了感恩之情,不難相守到老。
有句話說的好,《愛情就是在相愛的時侯存下點感動,在冷戰的時侯懂一些感恩》。
所以說愛情只是基礎,后面是懂感恩成親情,相守一生。個人愚見
你好,首先我們分析下為什么結婚兩年就離婚了?你有了解過原因嗎?如果再婚,你再次遇到這種問題,你又會如何?離婚?
1.既然能從戀愛到結婚,說明你們感情還是很甜蜜的,感情出現問題有很多原因,希望你能找出來,那怕已經離婚了,但下一段感情你還是要繼續。
2.要不要再婚?我個人建議再婚,人這一輩子不怕捱餓,不怕辛苦,最怕是精神上的寂寞,有人說,我一個人挺好的。是啊,是挺好的。一個人是快活,兩個人才是生活。
個人觀點,不喜莫噴。
答:任何情形下,都不能自動離婚。
離婚有且僅有兩種方式,第一種:協議離婚,雙方到婚姻登記機關領取離婚證;第二種:訴訟離婚,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離婚或調解離婚。
兩種方式,無論是何種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都需要在雙方參與(缺席判決的除外)的情況下,才能在行政部門(民政局)或司法部門(法院)處理下,最終離成婚。因此,不存在自動離婚之說。
夫妻分居兩年,并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還缺少一個前提“因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才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原告要舉證證明“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存在現實困難。本律辦理的所有離婚案件,沒有一個是此理由離成婚的。原因在于,感情不和一般沒有或很少有證據證明;分居兩年的起始日難以確定;分居期間有無同居難以確定。
關于離婚后未成年子女更改姓名或姓氏問題。沒有父母雙方的同意,或離婚協議書、離婚判決書調解書上沒有關于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或姓氏內容的,戶籍管理部門一般不會準許一方擅自更改未成年子女姓名或姓氏。
有真感情的夫妻是不會的。
夫妻一方不愿離婚,除法院強制判離外,是沒有辦法自動解除婚約的!否則,社會上就不會有這么多婚姻的悲哀生活了!好多夫妻,生活在一個屋檐下,吃住在一幢房子里,不吵不鬧不交談;也不牽手不同睡。對外是一個完整的家庭,完美的婚姻,實則早無夫妻之實。這樣情同虛設的婚姻,捆綁了名義上的夫妻手腳,約束了兩個人的發展空間。物質生活越是優越越會感覺到生活的欠缺。有人同在卻無人說話;男女在一起不是夫妻也非朋友,這種令人尷尬的境地讓人窒息!但是,又毫無辦法,明文規定,夫妻之間其中一方死亡或者是宣告死亡,就可以實現婚姻關系的消滅;但是如果雙方都在世,就沒有自動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定情節。必須經協議或者是判決才能夠解除婚姻關系。這在一方的強行捆綁下,有的另一方心胸較大,能夠隨寓而安;或者有的另一方有信仰,心中有依托,就會相安無事的維持下去。如果兩個人都心胸狹窄,一方不許另一方好過,死吊著另一方,那另一方就有一種生不如死的絕望!?這就產生了好多家庭的不和睦。哎呀!人生呀有太多的無奈與艱難!人生一世草木一春,不管怎么說也曾經有過夫妻生活,一日夫妻百日恩,得饒人處饒人吧!何必死吊著對方呢?在吊著對方的同時也綁架了自己。沒有感情了,就放各自一條生路,讓兩人都邁開大步走各自的路吧。如果萬一沒有辦法改變對方,就試圖改變自己吧,退一步海闊天空,讓三分天高云淡!總比天天吵架強!反正沒有法律的正裁決,沒有另一半的自愿簽字,一方是沒有辦法自行離婚的。那就靜下心來,居安思危吧!
根據婚姻法32條的規定,符合法定離婚情形的,是可以離婚的。
1、實施家庭暴力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根據你的敘述,是符合準予離婚情形的。只是法院在認定家暴時,需要有男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司法實踐中,認定家庭暴力的證據大多為報警記錄、視頻影像資料、傷情照片、傷情鑒定書、入院住院記錄等等。
2、關于分居的問題,法律規定的期限是滿2年,這個分居的原因是因為感情不和,分居達到2年。司法實踐中,認定分居的標準大多是新的住所的租房合同、租金收據、派出所居住證明、居委會居住證明等。
3、就你所述,建議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提供男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像你這種情況的,證據確實充分,一般第一次訴訟即可達到離婚的目的。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如離婚時不能達成一致,也可在后期另行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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