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功能簽無固定期限合同_勞務派遣十年必須和用人單位簽合同,大家怎么看?
特邀律師
1、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可以請求簽無固定期限合同,職工提出的單位應當簽無固定期限合同。
2、你是勞務派遣工,應向派遣公司提出簽無固定期限合同。具體規定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14條。勞務派遣工在公司工作十多年究竟是可以跟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呢?還是跟勞務派遣公司簽?
依據我們勞動合同法規定,主要滿足兩種情形就可以跟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一,在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以上。勞動者已經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不間斷達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出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同意時,就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個并沒有提及勞務派遣工。實際上與勞務派遣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勞務派遣公司,所以從法律意義上講跟勞務派遣公司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但是多數用人單位中途會更換勞務派遣公司,因此,會造成雖然在用人單位工作十年,但是仍然不能跟任何一家派遣公司或者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情況。
其實,大家在轉換勞務派遣公司的時候,原先的勞務派遣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當按照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很多人由于沒有轉換用人單位,不想惹惱單位忍氣吞聲或者忽視了。這種情況下大家就吃虧了。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是在單位工作,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應發工資。
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二種情況,是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在這里面有一個條件就是勞動者要求,這一點比較模糊。提出證據來也非常難,通常也是模棱兩可的事。如果是連續三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其實用人單位想解除時也能以合同到期為由的。
實際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并不是那么神圣,或者是大家認為的鐵飯碗。
一般來講,用人單位和職工只要協商一致,就可以直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于用人單位的唯一優勢就是用人單位可以合同到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其實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有14類情形,并不是說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就是鐵飯碗的。
所以說,只要我們表現優秀,可以跟企業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企業不愿意,只能跟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了。但是仍然要繼續勤勤懇懇工作,無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能保證我們不失業。
勞動者在跟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是工作的時候,一定要掌握好一些必須的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萬一勞動權益受到侵犯,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護自己的權益。
勞務派遣制,現在成為一些企業規避勞動法的最有效手段。勾結第三方勞務派遣公司,以各種手段在單位用人制度上非法用工,減少用工支出,勞務派遣公司更是榨取派遣人員各種福利。弄得員工不能正常的,合理的,得到勞動法所規定的應有報酬,勞務派遣員工被雙面壓榨。這樣下去真的很可怕。國家應該出臺政策好好管理一下了。否則公平,合理,合規,合法,公正,有秩序的社會局面,都要毀在這些派遣公司手里。
編外律師學天真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告訴你這樣做是違法行為,勞動合同一旦雙方簽訂就有著法律效應,變更勞動合同必須雙方協商,并且用書面形式重新訂立。
你所說全廠原來是無固定期限合同,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有法律條件的,比如員工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還比如單位發生了嚴重的經營困難,經上一級勞動部門批準,需要依法減栽員工的等等,這樣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允許的,
本提問單位要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統一轉為勞務派譴工,是一種違法行為,不屬于勞動合同法應該解除的情況,而且這是一種反派譴行為,反派譴就是把單位己經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終止,或者是沒有訂過勞動合同的員工,派譴到勞務公司,再由勞務公司派譴到原單位,這是個假派譴真勞務,其目的是非法改變勞動關系,推卸企業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單位這樣做,員工可拒絕,實在不行就打勞動官司,申請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一意孤行,那就讓公司賠償。賠償標準是經濟補償的雙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