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最新規定_什么叫,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特邀律師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意思是指員工發生應納稅所得時,由企業幫員工先繳納,再從員工的工資里面扣取。個人所得稅是由員工自身負擔的。二、具體賬務處理是:1、計提工資時:借:管理費用-工資等貸:應付職工薪酬2、發放工資時:借:應付職工薪酬貸:銀行存款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等3、扣個人所得稅時:借:應交稅費-個人所得稅貸:銀行存款三、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工資、薪金所得;2、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3、勞務報酬所得;4、稿酬所得;5、特許權使用費所得;6、利息、股息、紅利所得;7、財產租賃所得;8、財產轉讓所得;9、偶然所得;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根據國稅發〔1995〕6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 第十七條 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扣繳義務人可將其用于代扣代繳費用開支和獎勵代扣代繳工作做得較好的辦稅人員。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扣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
很榮幸回答你的問題,公司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發現后及時到戶籍所在地或者單位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個稅就可以啦,不會被認為是偷稅漏稅的。但我認為你是沒有把2019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理解透徹,雖能你的月收入超征稅點,但是登錄個人所得稅app發現公司沒代扣,實際上不是公司沒有代扣,是你依然不需要代扣個人所得稅,稅務局也不可能把你認定為偷稅漏稅。原因如下:
一、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管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每個公司會計都知道公司是個人所得稅法定代扣代繳單位,沒有哪個公司不會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
二、新舊《個人所得稅法》的差異
(一)起征點等的差異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起征點從3500元提高到5000元,并擴大了3%、10%、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分別由1500元、3000元、4500元提至3000元、9000元、13000元。
(二)增加了六項專項扣除
新的《個人所得稅法》增加了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
三、新法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
(一)應納稅所得額計算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應發工資-個人承擔的“三險一金”-六項專項扣除(在個人所得稅App軟件對符合條件的扣除進行申請,個稅申報軟件自動關聯)
(二)應納稅所得額求和判斷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每月應納稅所得額>60000元的當月開始,無論每月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大于5000元都要一直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三)舉例說明
1、題干
假如你每個月應發工資為10000元,每月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是800元、醫療保險200元、失業保險是50元、住房公積金是1200元,六項專項扣除中你孩子上學稅前可抵扣1000元/月、贍養老人稅前可抵扣也為1000元/月,其他沒有抵扣。
2、個人所得稅計算
由題干得出:你每月應納稅所得額為5750元,但是由于你1~10月∑應納稅所得額=5750*10=57500元<60000元,因此10月分之前均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11月份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5750*11-6000=325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3250*3%=97.5元,12月份累計的應納稅所得額=5750*12-60000=9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9000*3%-97.5(上個月末累計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172.5元,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為270元。
四、結論
綜上所述,不是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000元就要交個人所得稅的,更不是應發工資或者實發工資超過5000元就要交個人所得稅的,是月累計應納稅額所得額>60000元的當月開始才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這之后的應納稅所得額沒有超過5000元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1納稅人負有納稅義務,扣繳人負有扣繳義務,;2扣繳人不論自身是否負有納稅義務,都有義務扣繳納稅人的稅款,并及時將代扣稅款進行繳納;3扣繳人的扣繳義務是稅法規定的,如:營業稅中規定,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以受托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建筑安裝業務實行分包、轉包的,以總承包人為扣繳義務人。個人所得稅中規定,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義務人。舉個簡單的例子說明:如個人所得稅是由單位代扣代交的,那么員工就是個稅的納稅人,單位就是個稅的扣繳義務人。
應該在3月份的時候申報2月份扣得個人所得稅。2月份申報相當于提前申報了,都是積極的納稅人。《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應納稅所得(包括現金、實物和有價證券)時,不論納稅人是否屬于本單位人員,均應代扣代繳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第十三條 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代扣代收稅款憑證和包括每一納稅人姓名、單位、職務、收入、稅款等內容的支付個人收入明細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擴展資料新個稅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點和稅率。新個稅法規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綜合所得適用)按月換算后計算繳納稅款,并不再扣除附加減除費用。
工資的個人所得稅本來就是企業代扣的。
不過目前中小企業很少給基層員工工資做個稅的,
基本上基層員工的工資是由 基本工資(免稅內)+各項福利累計的(滿勤,車補,房補,餐補,績效等等)
例如合肥X某工資一共5000一月,那公司給他做工資表一般是基本工資3000+全勤500+公交補助500+租房補助500+餐補500.
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其扣繳義務主要包括“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兩種。 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的稅種具體包括以下幾種: 1、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5]65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個人支付下列所得,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三)勞務報酬所得;(四)稿酬所得;(五)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十)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2、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文化事業建設費 《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綜[2013]88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代理人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 4、消費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征收管理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49號)規定,委托加工收回應稅消費品的抵扣憑證為《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納稅人未提供《代扣代收稅款憑證》的,不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5、城市維護建設稅 《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的解釋的復函》的通知(國稅函〔2004〕420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中的“征收、管理”,包括城市維護建設稅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一律比照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有關規定辦理。 6、資源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 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認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為資源稅扣繳義務人的批復》(國稅函〔2000〕733號)規定,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這里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包括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個體戶)。 7、車船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8、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三十八條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9、征管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第二十五條 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 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 第六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四條 納稅人拒絕代扣、代收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納稅人追繳稅款、滯納金;納稅人拒不繳納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