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管經濟犯罪案嗎_經濟糾紛公安局哪個部門管?
特邀律師
經濟糾紛有兩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一是經濟侵權糾紛。合同糾紛當事人一般協商調解,申請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侵權的經濟糾紛,雖然也可以協商申請仲裁,調解等,但是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針對案件情節帶有犯罪嫌疑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
是的。公安機關專門有負責偵辦經濟犯罪案件的部門,俗稱“公安經偵隊”。
“哪個派出所今天還敢膽大妄為去插手經濟糾紛?”
依我之見一一公安部多年來三令五申丶反復強調全國各級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違者將會依紀依規追究有關領導和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為什么公安機關不得插手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呢?
因為經濟糾紛是平等主體的公民自然人或企業丶單位丶組織等法人因經濟利益所產生的糾紛,與公安機關作為法律規定的是國家維護社會治安丶安全,維護公民丶法人合法的人身和財產安全,打擊和查處丶預防犯罪的“唯一職能”是嚴重相違背的。同時,作為平等主體之間的經濟糾紛一旦發生,如果作為具有強制性質公權力的“警察權”一旦介入平主體的經濟糾紛,就極有可能打破經濟糾紛雙方的平等性,所作出的調解結果很有可能是在一方非自愿情況下的違心之舉,也不可排除一方通過非法手段通過警方的強力介入的“公法私用”。公安機關介入公民丶法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將導致腐敗的滋生,也將玷污公安機關的形象。
那么,公民丶法人之間一旦發生了“經濟糾紛”該找誰處理呢?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規定: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庭才是我國合法的民商事,以及經濟糾紛的處理的合法機構。
如果真現實生活中出現了派出所或個別警察違法插手公民丶法人間的經濟糾紛,公民可以向該派出所的上級警務督查和紀檢監查部門舉報違法的派出所或警務人員。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干脆把派出所改成萬能所得了,把司法局、法院、辦事處等各局委辦一律撤銷或者劃歸派出所,讓所有公職人員都穿上警服,整個政府只有一個局,那就是公安局,讓公安局、派出所包打天下,市長、縣長手下只有一個兵,那就是公安局長,什么事兒辦不好,就找公安局長,局長再找派出所所長,絕對不會推諉扯皮!什么經濟糾紛。。。,太小兒科了,派出所沒有辦不了的事,就這么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