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法43條款項區分_治安管理處罰法四十四條的解釋?
特邀律師
您好!《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規定,在行為不是很嚴重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應當受到什么樣的處罰;2、《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應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處理,因為B方的行為主要還是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第43條所在范圍),而不是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第26條所在范圍)。情節要看具體情況而定, 1、如A方經鑒定為輕微傷,而打架的情形如你所述(先動手、追打、輕微傷、多處受傷),那就符合第43條第1款,應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不屬于情節較輕。 2、如B方多次毆打、傷害A方,那就符合第43條第2款第(三)項,應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本條是關于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本條共分兩款。
本條第一款是關于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罰規定。其行為表現為:第一,行為人必須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第二,行為人實施了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所謂“毆打他人”,是指行為人公然打人,這是一種比較典型的以強凌弱,或以大欺小的行為。起因雖然有不同,有的或因一小事或口角引起,有的純粹是毫無道理地逞強耍威風,稍有一點看不順眼就大打出手,但并不影響對此種行為的處罰。其行為方式主要是采用拳打腳踢,一般只是造成他人身體皮肉暫時的疼痛,被打的人并不一定會受傷。“故意傷害他人身體”是指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傷害他人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包括用石頭、棍棒打人、驅使動物咬人、用針扎人、開水燙人等。這種傷害行為已經給他人的身體造成了輕微傷害,但尚不夠刑事處罰。
本條第二款對毆打、傷害他人情形作了加重處罰的規定。這里包括三項行為:(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行為。“結伙毆打、傷害他人”是比較常見的一種恃強凌弱行為,常表現為糾集多人對他人進行毆打。(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行為。殘疾人是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殘疾人、孕婦、兒童和老人,由于他們的心理或者身體存在不同程度的弱點,需要給予特殊的保護,對于毆打、傷害這類人員必須要給予嚴厲的懲處。(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行為。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情形是十分惡劣的,會給他人的身體和心理造成很大傷害,如果不給予嚴厲的處罰,將會助長其氣焰,導致更大的社會危害性。這里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根據本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于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或者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或者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實踐中應當注意區分毆打他人與結伙斗毆的界限。毆打他人,是指一方的一人或幾人毆打對方的一人或幾人的行為,屬于一種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而結伙斗毆,是指成群結隊、互相毆打的行為,是雙方都有多人參加的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由于二者性質不同,決定了對這兩種情況的處罰的對象不同,一般而言,毆打他人只是單方的過錯,應處罰打人者,而結伙斗毆則是雙方都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一般對雙方行為人都要給予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是: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43條毆打他人,或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拘留,并處罰款的500多200元的那么嚴重,不到5日以下拘留或者五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拘留15天以上,10日,并處一千元的五百元以上罰款: (一)團伙毆打傷害他人;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未滿14歲或60歲以上的人;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的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詳細內容是: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