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法充分運用什么_國家安全以什么為基礎?
特邀律師
安全法規定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風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八條規定國家安全工作應當統籌內部安全和外部安全、國土安全和國民安全、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自身安全和共同安全。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預防為主、標本兼治,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充分發揮專門機關和其他有關機關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能作用,廣泛動員公民和組織,防范、制止和依法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第九條)。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互信、互利、平等、協作,積極同外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開展安全交流合作,履行國際安全義務,促進共同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第十條)。擴展資料國家安全工作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就是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的工作。根據1993年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主管國家安全工作的機關是國家安全機關。該法規定:“國家對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維護國家安全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
國家安全以人民安全為基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三條 國家安全工作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以經濟安全為基礎,以軍事、文化、社會安全為保障,以促進國際安全為依托,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構建國家安全體系,走中國特色國家安全道路。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集中統一、高效權威的國家安全領導體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具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人民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和義務。 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侵犯和分割。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國家安全法第五十三條 開展情報信息工作,應當充分運用現代科學技術手段,加強對情報信息的鑒別、篩選、綜合和研判分析。
強調全面維護各領域國家安全加強對國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頒布施行新的《國家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