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處罰從輕處罰情節_治安管理處罰法減輕和從輕區別?
特邀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例規定如下:
1、情節特別輕微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3、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4、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5、有立功表現的。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2、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一個犯罪人也可能同時具有從寬情節與從嚴情節。在這種情況下,不能采取簡單的折抵辦法,而應考慮不同情節的地位與作用,分別適用各種量刑情節。具體做法是,先撇開量刑情節考慮應當判處的刑種與刑度,再考慮從嚴情節估量出刑種與刑度,然后考慮從寬情節決定刑種與刑度。首先根據基本犯罪事實與犯罪性質確定一個基本刑。然后利用情節對量刑進行裁判上的平衡修正。
一般情況下,應先考慮從重情節,根據從重情節對基本刑進行趨重修正。然后再考慮從輕情節,根據從輕情節對經過第一次修正確定的刑罰進行趨輕修正。司法實踐中,有的審判人員當同一案件中有兩個以上的逆向性量刑情節,即有的對量刑起從寬作用,有的對量刑起從嚴作用,在確定犯罪人刑事責任的時候,往往將這兩種情節相互抵銷,既不從輕,也不從重,把這兩種量刑情節從量刑的因素中刪掉。
這種簡單的、機械的抵銷方法是不足取的,因為每個量刑情節的內涵都是不等量的
擾亂社會治安,已經被行政拘留十天,不可以再從輕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四條: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一條(不屬于減輕或不予處罰,只是不予執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條規定(法律法規的第一條為該法律法規的立法宗旨):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減輕處罰,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之外,降低一個檔次進行處罰。從輕處罰,指在法定處罰幅度之內,選擇較輕的種類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