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_土地征收相關法律有什么?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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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農村拆遷補償,法律上沒有做統一的細化規定,只說明農村拆遷補償的一個基本原則是不能降低被拆遷方的生活水平,房屋的補償也是一個重置價標準,所謂重置價是指同一房屋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進行重建的價格。
之所以法律未做統一規定,是因為各地農村情況差異巨大,無法做出一個統一標準,但是關于農村的拆遷補償標準是由省級政府去制定文件,市縣級在此做出細化規定,因此可以去查詢當地政府的文件進行參照,在此需提醒各位,在實踐中很多拆遷方會拿著七八年前甚至是十年前的拆遷文件用作補償標準,這是不合法的,因為法律規定這類文件每兩到三年就要進行一調整,如果你的農村房屋正在拆遷,而拆遷方拿的是好幾年前的標準,建議盡快咨詢律師尋求幫助。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首先,對于住宅用地及地上建筑的補償根據其不同性質的土地和不同用途的房屋為大家解答這個問題。
對于農村房屋也就是在集體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由于其不屬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調整的范圍,因此可以明確的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中并沒有明確的規定農村房屋的征收拆遷補償標準。但是并不是說對于農村房屋的征收拆遷可以可以不補償或者隨意補償。
2011年最高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規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涉及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土地權利人可以請求依照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給予補償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進行安置補償,補償安置時房屋所在地已納入城市規劃區,土地權利人請求參照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但應當扣除已經取得的土地補償費。
因此,對于農村房屋的具體拆遷標準,要以不降低被征收人生活水平為基礎。此外,對于補償時農村房屋已經劃規到城鎮規劃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所發布的規定,可以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補償標準,也就是適用城鎮房屋即國有土地上所建造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
對于城鎮房屋即在國有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此類房屋可以再細分為居住用城鎮房屋(即住宅)和經營性城鎮房屋,其劃分依據主要是不動產產權證書上所列名的用途。
對于居住用城鎮房屋,國務院2011年發布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以據此規定,可以明確城鎮居住性房屋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以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為依據,同時由有資質的機構進行評估。
對于經營性城鎮房屋,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可以看出,對于經營性城鎮房屋的補償不僅包含房屋價值還包含搬遷、臨時安置補償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不同性質不同用途不同地段的房屋在面臨征收拆遷時所依據的補償標準是不一致的,而被拆遷人所最終拿到的補償款也會有所差異。
此外,對于征地補償標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了不同用途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其原則為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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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能為您解答問題:
一、農村地上附著物,青苗補償依據
法條依據:
1、憲法 第十三條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國有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第四款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3、征用土地公告辦法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4、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農村土地產權集體所有
法條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二、租客
首先理清法律關系
政府——被拆遷戶
被拆遷戶(房東)——租客
法律規定,政府可以為了公共利益征收征、用土地,但是要給予合理的補償。
補償是補償給產權所有人。
政府補償拆遷戶,拆遷戶補償租客。
具體有裝修裝飾等,如果發生經營,還會有停產停業損失等
三、無效撤銷行政協議
房屋征收補償協議,是行政合同。
簽訂之后,就要按照協議約定內容進行履行。
但是如果證明簽訂協議時候存在重大誤解、脅迫欺詐,違背行政強行法,可以主張合同無效。
如果顯示公平,可以在簽訂一年內主張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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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用農民承包經營和使用的土地,必須給農民適當補貼。補償辦法分為: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拆遷安置補償;青苗、地上附著物、建筑物、樹木補償。
補償標準:
①土地承包經營權補償:按征收土地面積三年平均產值的6倍——10倍補償;
②拆遷安置補償:按征收土地面積三年平均產值6倍——10倍補償,最高補償至30倍;
③青苗、地面附著物、建筑物、樹木補償:依照評估機構評估結果,值多少錢,補多少錢。如果對評估結果存在異議,可以申請第三方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做為農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要注意什么呢?土地征用,是依法征用,最好被征用土地農民共同聘請律師,協調處理征收補償事宜。不能盲目地獅子大開口,土地征收補償是有補償標準的。應該走法律程序,對補償結果存在異議,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另外,農民要了解自己被征用土地面積,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做到心中有算。村委會應該在公示欄,對征收土地補償事務進行公示、公開、公告。@頭條三農 @頭條號 @頭條農友會 @悟空問答三農頻道 @悟空問答
謝邀。
國家征收老百姓的土地房屋,一方面是要以公共利益需要為前提,另一方面也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私有利益。因此,在征收過程中,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征收,才能保障好被征收人的財產性利益。對此,在明律師來給您介紹一下土地的征收程序。
農村土地征收,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需要嚴格遵循以下九步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
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征地告知書》應當在擬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定告知后,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
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于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四步:組織報批材料
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征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
3、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0、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 ;
11、擬占用土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總體規劃圖;
12、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上標注);
13、失地農民簽署的知情確認材料。
第五步:報批審查
根據批準權限,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
審查并批準用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審查批準,對于程序合法、要件齊全的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國家產業政策和用地政策,對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并批準用地。
第六步:繳納有關稅費
用地經批準后,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稅費繳清后方可領取用地批文。
第七步:兩公告一登記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
第八步:補償安置聽證
被征地農民在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之前有權申請聽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九步: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征地補償安置不落實的,不得強行占地。 在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應當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報批前還需要辦理用地預審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和項目備案、核準即有發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