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駕駛的危害性有哪些_危險駕駛罪有被害人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俗話說:“十次交通事故九次快”,因為超速而導致的交通事故頻頻發生。所以超速開車真的很危險,那到底超速開車會有哪些危害呢?接下來就和大家分享一下。
超速行駛的幾大危害
1、超速行駛時,駕駛人不能全面感知車內外的變化,無法獲取足夠的道路信息,容易發生交通事故,尤其是在陌生路段。
2、超速行駛時,注視點會前移、視野狹窄、清晰度不良,對一些小而變化慢的事物難以辨認,臨近發現時措手不及。
3、超速行駛時,駕駛人對速度的判斷能力下降,容易錯估行人、非機動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的速度,極易導致事故發生。
4、超速行駛時,超車和會車的機會增多,行駛間距縮短,車外情況應接不暇,駕駛人心理和能量消耗很大,容易感到疲勞,時間一長還會瞌睡,極易引起事故。
5、超速行駛時,會給注意力轉移帶來困難,駕駛人要高度注意前方快速變化的車況,又要兼顧車內操作制動、離合、轉向、加速等、短時間內,很難去兼顧。
6、超速行駛,還容易發生側翻,因為在超速行駛時,車輛操作穩定性惡化,特別是在彎道處行駛,由于離心力的作用,容易使得車輛向回轉中心外側發生側滑或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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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的行為有: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險駕駛罪: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危險駕駛的行為有: 1、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3、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定額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危險駕駛罪有: 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的“道路”“機動車”,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 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五) 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 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 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 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三、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 四、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五、公安機關在查處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時,對查獲經過、呼氣酒精含量檢驗和抽取血樣過程應當制作記錄;有條件的,應當拍照、錄音或者錄像;有證人的,應當收集證人證言。 六、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意見是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據。犯罪嫌疑人經呼氣酒精含量檢驗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在抽取血樣之前脫逃的,可以以呼氣酒精含量檢驗結果作為認定其醉酒的依據。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時,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氣酒精含量檢驗或者抽取血樣前又飲酒,經檢驗其血液酒精含量達到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醉酒標準的,應當認定為醉酒。 七、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審。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對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可以看出,危險駕駛罪分為醉酒駕駛和追逐競駕兩種類型: (一)追逐競駛。 一般來說,追逐競駛,是指行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駛,隨意追逐、超越其他車輛,頻繁、突然并線,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的危險駕駛行為。 追逐競駛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險犯,但刑法沒有將本罪規定為具體的公共危險犯,而是以情節惡劣限制處罰范圍。換言之,只要追逐競駛行為具有類型化的抽象危險,并且情節惡劣,就構成犯罪。 第一,本罪行為不要求發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發生在道路上。在校園內、大型廠礦內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競駛的,因為對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身體產生危險,依然可能成立本罪。 第二,追逐競駛以具有一定危險性的高速、超速駕駛為前提,低速駕駛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單純的高速駕駛或者超速駕駛,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換言之,不能將本罪等同于國外的超速駕駛罪。 第三,追逐競駛要求以產生交通危險的方式駕駛,行為的基本方式是隨意追逐、超載其他車輛,頻繁并線、突然并線,或者近距離駛入其他車輛之前。 第四,追逐競駛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聯絡而實施,也可能是單個人實施。例如,行為人駕駛機動車針對救護車、消防車等車輛實施追逐競駛行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 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節惡劣。情節惡劣的基本判斷標準,是追逐競駛行為的公共危險性。 對此,應以道路上車輛與行人的多少、駕駛的路段與時間、駕駛的速度與方式、駕駛的次數等進行綜合判斷。在沒有其他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競駛的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惡劣。追逐競駛的罪過形式為故意,不要求行為人以賭博競技或者追求刺激為目的。因為基于任何目的與動機的故意追逐競駛行為,只要產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險且情節惡劣,就值得科處刑罰。 (二)醉酒駕駛。 醉酒駕駛,是指在醉酒狀態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的行為。 《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屬于醉酒駕駛。故意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險犯,不需要司法人員具體判斷醉酒行為是否具有公共危險。 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險犯實際上是類型化的危險犯,司法人員只需要進行類型化的判斷即可。另一方面,完全沒有危險的行為,不可能成立本罪。例如,在沒有車輛與行人的荒野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因為不具有抽象的危險,不應以本罪論處。醉酒駕駛屬于故意犯罪,行為人必須認識到自己是在醉酒狀態下駕駛機動車。 但是,對于醉酒狀態的認識不需要十分具體(不需要認識到血液中的酒精具體含量),只要有大體上的認識即可。一般來說,只要行為人知道自己喝了一定的酒,事實上又達到了醉酒狀態,并駕駛機動車的,就可以認定其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認為自己只是酒后駕駛而不是醉酒駕駛的辯解,不能排除故意的成立。即使行為人沒有主動飲酒(飲料中被他人摻入酒精),但駕駛機動車之前或者之時意識到自己已經飲酒的,也應認定具有醉酒駕駛的故意。
只要是滿足了 “危險駕駛罪” 的犯罪構成要件,罪名就成立。“危險駕駛罪” 危害的是不特定的交通參與者或是不特定人群。所以,是否有被害人不重要,重要的是犯罪嫌疑人明知行為危險,確放任他人危險的發生,并且實施了犯罪行為,事實上危害到了不確定人群的安全。這就構成 “危險駕駛罪”。當然,在法院沒有判決之前,還不能稱其罪犯,只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
很感謝題主提出這個問題。因為提出這個問題,本身就說明題主是一個正能量的人,痛恨危險駕駛行為,希望通過這種方式提醒、呼吁大眾不要危險駕駛,堅決與危險駕駛行為作斗爭!
不過,題主這里的表述稍有不妥。“駕駛違章”這個表述應該是2004年以前的說法。自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在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后,“違章駕駛”就已經成為歷史了,不按照交通法的規定駕駛車輛、特別是可能造成嚴重后果的危險駕駛行為應該稱為“交通違法”。
危險駕駛行為,害人害己,很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危害性特別大。
我認為,最危險、應該重罰的交通違法行為包括以下六種,按危險程度、危害大小分析如下,為簡潔、直觀表現這些危險駕駛行為的危害,直接上動圖:
闖紅燈
小車闖紅燈
大貨車闖紅燈
電動車闖紅燈
行人闖紅燈
大貨車超載
超載運渣車
爆胎
剎不住車
側翻埋車
高速匝道口違法
主道停車
強行變道
冤家路窄
害人害己
醉駕毒駕
醉駕殺人
南京毒駕
逆向行駛
逆行慘禍
電動車逆行
濫用遠光燈
遠光燈致盲開
遠光燈導致事故
相信看了這些動圖,你會更加了解嚴重危險駕駛行為的危害性。
珍愛生命,請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堅決抵制危險駕駛行為!
我個人建議,對這類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違法、犯罪行為,必須吊銷駕駛執照,終身禁駕,堅決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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