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富裕_我國公民是否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特邀律師
1949年9月29日全國政協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權。195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歷次憲法都規定了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1982年憲法更明確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公民從事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禁止任何人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的身體健康或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中國基督徒在進行宗教活動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不與外國的宗教組織和團體發生組織上的隸屬關系。
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或者不信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
我國公民是否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公民具有信教信仰的自由,所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是完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
是的。宗教信仰自由是憲法賦予國民的政治權利。你是不是在實際生活中遇到了與此矛盾的待遇?那我們只能這樣理解,這是在我國現階段法律尚未完善、法制尚未健全時期的表現。希望樂觀看待此事,隨著國家法制建設的進程加快,人們應該會越來越多的享受到自己應該享受的基本權利,包括言論自由,集會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等。有幫助請采納。
《憲法》第36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這一自由在我國法律上得含義是指: (1)每個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愿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2)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 (3)有在同一宗教里信仰這種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教派的自由; (4)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 (5)在按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也有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