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開設農民工專用賬戶_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個稅如何解決?
特邀律師
長期以來,我國農民工社會群體由于數量龐大,且缺乏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保障的意識與能力,在社會群體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因此,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直是國家重點關注的社會群體問題之一。
近年來,為有效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保障農民工各項合法社會權益,國家相繼出臺多份政策文件,在各重點行業領域,大力整治農民工欠薪問題。此次將于5月1日正式施行生效的《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首次以中央行政法規的形式,明確相關責任主體的責任義務,并通過相關制度辦法與處罰措施的施行,有效保證相關責任主體切實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義務,為農民工工資支付提供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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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相關活動主體責任義務
作為國內勞務用工密集型行業領域,建筑施工,一直是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存在的重點行業領域。此前,大量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其主要原因即是由于相關建設活動主體責任劃分不明,同時缺乏或無法有效執行嚴格的欠薪處罰措施。
此次《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的出臺,以中央行政法規的形式,首次明確了相關建設活動主體在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中的責任義務,并通過嚴格的處罰措施保證相關責任義務的切實履行。
建設單位
首先,依據《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有滿足施工所需要的資金安排,工程項目方可開工建設,否則相關建設主管部門將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在政府投資項目中,不得出現施工單位墊資現象。
這從源頭上為農民工工資順利發放提供了有效的資金保障,同時政府投資項目不允許施工單位墊資,一方面減輕了施工企業的資金負擔,另一方面確保建設單位有著足夠的資金實力投入項目建設,在市場準入方面形成保障,避免缺乏資金實力,利用金融杠桿或施工方墊資方式的“劣幣”進行建筑市場。
其次,《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款計量周期、工程款結算辦法以及人工費撥付周期(不超過1個月)。建設單位在建設活動中應依照合同約定及時支付工程款,在人工費一項上及時足額撥付到農民工工資專項用戶中,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
因建設單位未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應當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先行墊付被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建設單位未按約定及時足額向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撥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費用,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大量的農民工工資拖欠糾紛中,施工方或具體勞務分包單位都并非欠薪問題的主要原因,問題的根源往往在于建設單位未能及時足額的支付工程款,以致于施工方或勞務分包單位只得自行墊付或無法支付農民工勞務工資。《條例》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支付工程款的主體責任,并對其履行主體責任行為規定懲處辦法,能夠有效促使建設單位履行工程款支付責任,避免因工程款支付引發的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
施工總承包單位
此次《條例》出臺,對于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出了以下幾方面的責任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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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由施工總承包單位開設專項賬戶,建立賬戶資料,專項用于農民工工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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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名制與分包單位勞務用工監督。施工總承包單位實行用工實名制,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派專職人員對分包單位的勞務用工進行監管管理,包括施工現場用工、考勤、工資支付等監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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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代發與工資清償責任。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承擔工資代發責任,一旦出現分包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或項目轉包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總承包單位須先行清償,而后再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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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條例》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金制度,即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專項用于支付農民工被拖欠工資。
同時,為保證施工總承包單位切實履行上述責任義務,《條例》還針對其相應責任情形作出不同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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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未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農民工提供工資清單,經人社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的,對單位處2-5萬元罰款,對相關負責人處1-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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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如,施工總承包單位未實行實名制管理、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或履行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經主管部門責任改正而逾期未改的,將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10萬元罰款,嚴重者還將限制其承接新工程、降低其資質等級證書。
除了建設單位與分包單位之外,《條例》也對分包單位與相關金融機構作出規定:分包單位對所招用農民工的實名制管理和工資支付負直接責任;金融機構則對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的日常管理負責,一旦發生資金未按約定撥付等情況,需及時向施工總承包單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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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工程擔保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的制度施行
《條例》內容不僅對各相關活動主體的責任義務進行明確規定,還為保證相應責任義務的履行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即推行工程款支付擔保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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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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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工資保證金可以用金融機構保函替代。
工程款支付擔保,即由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向承包商保證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一旦建設單位違約未及時足額支付工程款,則由保證擔保人承擔相應擔保責任。
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即是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以現金保證金形式,或由銀行、保險公司、專業擔保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向相關主管部門提交保函,保證農民工工資的按時足額支付,一旦出現違約情形,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現金保證金或保證擔保人承擔農民工工資的支付責任。
近年來,由保險公司作為保證擔保人提供的工程款支付保證保險與農民工工資支付保證保險,經各地試點應用證明,能夠有效發揮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作用。此外,在協助政府政府監管與減輕企業負擔方面也日益發揮著重要制度保障作用。因此,《條例》在內容中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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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不僅將被限制其新建項目,納入信用記錄,還將被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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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提供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將被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此次《條例》出臺,在明確相關活動主體責任,保證農民工工資支付方面將起到有效保障作用。同時,《條例》還有效推動著工程款支付擔保與農民工工資支付擔保的市場應用,為規范相關活動主體切實履行其責任義務進一步提供制度保障。
一般來說,建筑企業農民工工資有3種處理方法是可以稅前扣除的,包含題主提到的稅務局代開發票和農民工繳納社保申報個稅的2種情況。
優稅貓將分別將這3種方法詳細說明。
一、直接向農民工發放工資
這種模式其實就是將農民工當做建筑企業自己的員工,通過發放工資形式在賬務列支成本。看似簡單易行,但其實問題很多:
臨時工工資扣除需要具備嚴格條件,農民工屬于臨時員工,但仍然是員工的一種,工資在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具備以下4個條件:
1)簽署勞動用工合同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又進一步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臨時工合同本質上就是以完工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沒有合同,無法確認民工的合法員工身份,工資不能直接扣除。
2)代扣個稅
既然是員工,工資當然應當代扣個稅。
3)繳納社保
早在2009年,國家就制定了《農民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針對農民工流動性強的特點制定了農民工繳納社保的要求:單位繳費比例為12%;農民工個人繳費比例為4%至8%,由所在單位從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并全部計入其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規定了農民工流動后轉移接續的基本辦法。
4)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既然是內部員工,農民工必須接受公司統一管理,最直接的證據就是考勤記錄。
建筑企業具備以上四個條件,農民工工資才可以作為工資薪金在所得稅前扣除。
二、要求包工頭提供發票
這種模式對企業而言固然不錯,至少取得了對應的合規票據,可以稅前扣除,但實務中依然注意兩點:
1)代開發票的手續與稅率
個人向企業提供勞務,無法自行開具發票,只能到項目所在地國稅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需要按照簡易計稅方法繳納3%增值稅,同時按照一定的核定征收率繳納個人所得稅(常見的為1.5%)。但需要注意的是,只能開具普通發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
2)個人提供建筑服務的法律風險
按照建筑法的規定,建筑企業應將勞務分包給具有資質的企業,民工活工隊顯然沒有施工或者勞務資質,未來會給建筑企業帶來行業管制風險。
三、 要求工隊成立勞務公司或掛靠勞務公司
最穩妥的做法顯然是建筑企業同勞務公司簽署分包合同,要求勞務公司向建筑企業開具增值稅發票。那么工隊必須設立勞務公司,或者自行掛靠勞務公司方可實現合規票據。作為勞務公司,承接施工單位的勞務工程,按照11%或者以清包工方式選擇3%繳納增值稅,可向施工單位開具專用發票。
當然,實務中如果出現掛靠,可能引發另外一種嚴重的掛靠風險,此處不再贅述。如果你有相關的節稅需求,請咨詢優稅貓。
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
應繳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公式為=(月應稅收入-3500)*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起征點是3500,使用超額累進稅率的計算方法如下:
【舉例】
扣除標準:個稅按3500元/月的起征標準算
如果某人的工資收入為5000元,他應納個人所得稅為:(5000—3500)×3%-0=45(元)
農民工的個人所得稅由支付工資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