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加班工資基數_請問加班工資基數怎么確定?
特邀律師
什么為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指的是員工根據單位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的工作時間之外繼續提供了勞動所獲得的報酬。比如,本來小王的單位每天朝九晚六,但是因為工作原因,小王星期三加班到了八點鐘,那么久應該支付給小王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28號】規定,在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按照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1.5倍計算;公休日加班的人,首先應該安排員工進行補休,補休之后不需要發放加班工資。若不能安排其補休的,那就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勞動的,按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倍計算。
在國家的法律中沒有明確對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做出明確的要求,各地在執行的過程中,很多城市出臺了相應的執行政策。重慶地區【渝勞社辦發〔2006〕124號】,就對加班基數做出了規定。判定的先后順序為:
1、 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加班工資的,按照合同約定金額執行;
2、 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加班基數計算;
3、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約定的,按照該勞動者加班加點發生前或休假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其中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實際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月平均工資確定;
4、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約定工資支付標準,也未實際發放工資的,按該用人單位相同崗位人員同期平均工資確定。
單位不支付員工加班工資如何處理?
單位不支付加班工資的情況,員工可以向用工所在地的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由人力社保部門責令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應付款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支付賠償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詳細講解的是重慶地區的加班工資基數核定方式,外地的方法其實大多數雷同,可以作為一個參考。具體還得查看自己所在城市的政策。
請問加班工資基數怎么確定?
計算加班工資的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應當按照下列原則確定:
(一)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工資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集體合同約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休假期間工資標準 確定;
(三)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按照勞動者本人正常勞動應得的工資確定。 依照前款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以及各種假期工資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我在國有企業從事人力資源管理工作,高級經濟師。感謝邀請回答這個問題。
明天是2021年2月11日,除夕夜。一夜連雙歲,五更分二年。提前祝福各位朋友新春快樂!健康幸福!平安吉祥!萬事如意!
一、2021年春節假期安排
1、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21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2021年春節放假調休7天(2月11日至2月17日)。
2、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記念日放假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綜上,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2月12日、13日、14日)屬于法定節假日。農歷除夕、初四、初五、初六(2月11日、15日、16日、17日)屬于休息日調休。
二、2021年春節假期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1、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2、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計算公式為:
A、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平均每月計薪天數*300%
B、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00%
我國現實行5天工作制,平均每月計薪天數為21.75天。
三、結論
1、勞動者在春節3天的法定假期(初一、初二、初三)內,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法定假日加班工資標準計發3倍工資。
2、勞動者在春節其余的4天(除夕、初四、初五、初六)假期內,用人單位安排其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計發2倍工資。
3、法定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資標準=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平均每月計薪天數
以上是個人意見,希望能幫助到你,供參考。
春節長假,萬一你要加班,加班費該怎么算?
2月16日-18日,加班工資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工資3倍,2月15日和2月19-21日可安排調休或付2倍加班工資。另外要提醒大家的是,本周日(2月11日)可是要上班的,除夕也不是法定節假日哦~詳見↓
除夕不是法定節假日
2013年12月11日國務院對《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進行了第三次修訂,明確將第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春節放假安排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8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
春節:2月15日至21日放假調休,共7天。2月11日(星期日)、2月24日(星期六)上班。
2018年春節加班工資怎么算?
小貼士
1、21.75天為平均每月計薪天數。
2、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正常出勤月工資,不包括年終獎,上下班交通補貼、工作餐補貼、住房補貼,中夜班津貼、夏季高溫津貼、加班工資等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具體按以下原則確定:
(1)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有明確約定的,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實際履行與勞動合同約定不一致的,按實際履行的勞動者所在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2)勞動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未明確約定,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有約定的,按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約定的與勞動者崗位相對應的月工資確定。
(3)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工資專項集體合同)對勞動者月工資均無約定的,按勞動者正常出勤月工資(包括獎金、津貼、補貼)的70%確定。
加班工資和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不得低于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3、2017年4月1日起,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為2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