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間法律調整的意義_人工作的意義是什么?
特邀律師
你要弄清楚,車間主任的權力是誰給的,他敢這樣做,一定是老板默許,甚至是高層會議上明確授權的,只是基層員工不知道而己。
所以,要么服從,要么辭職。
向上反映,只會讓自已走的更難堪。
還有一個最好的辦法,努力工作,提升自已。等自已做到車間主任以后,你就會發現,基層員工最反感的事,恰恰是老板最喜歡的。
最后,祝您工作愉快!
這個問題涉及了幾個問題:
1、單位有沒有權利更改上班時間?
2、員工不同意更改上班時間,老板辭退員工是不是合法?
3、如果權益被損害,該怎樣主張自己的權利?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單位可以依法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調整本單位的作息制度,但是并不是說可以隨意更改或者調整。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工作時間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制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所以,單位如果未經一定的程序隨意更改工作時間,勞動者有權利提出協商調整。
其次,如果用人單位違規更改工作時間,員工提出不同意見,老板辭退員工屬于無正當理由非法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無效解除行為。
既然屬于非法解除,勞動者可以向工會或者相關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功的,可以依法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可以選擇要求單位糾正違法行為,也可以選擇申請賠償。仲裁無法解決問題的,可以依法提請訴訟。
當然,大家都不容易,如果單位更改工作時間只是為了更好的做好工作,而且也不涉及報酬的變更,延長工作的時間也支付了加班費用的話,我建議還是互相溝通解決問題,能互相諒解就互相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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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大家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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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工作時間規定
《勞動法》中對工時的規定是: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如果企業根據生產需要,在不違法上述規定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整,雖然需要勞動部門審批,一般都會被批準的,所以說企業調整工作時間絕大多數情況下不違法。
員工離職要求索賠或補償困難
除非企業明顯違法保護女性三期等規定,正常情況下,員工因為不適應生產和作息安排離職,勞動仲裁部門不會支持賠償或者補償的。
無法適應單位安排勞動時間怎么辦
很多時候無不一定非要一辭職為代價對抗單位安排,比如說到醫院開具診斷證明,證明工作時間不適合自己,對自己有傷害,單位肯定會酌情考慮,如果單位不予以考慮,再提出離職要求賠償也可以。
“有效工作時間”這個詞,是近幾年企業管理者用的比較多的一個概念,和學生們一節課四十分鐘,能夠集中精力聽幾分鐘一樣的道理。
一、有效工作時間的意義。
1、法院以“有效工作時間”為依據來判定員工工作不屬于加班,可能和員工真實工作量有關系。我們可能沒辦法直接判斷這種結果是對是錯,但是,對于員工真實工作量的界定,才是企業應該明確的東西。
2、人力資源管理里面,有一個工作飽和度的概念,工作飽和的含義是指員工的有效工作時間與規定的勞動時間相等或近似相等。根據工作目標、流程分工和工作節點需要達到的時間設定效率值,可以測量員工在崗位上的實際工作效率和工作總量。
3、一般情況下來說,如果工作時間為8個小時,那么你的有效工作時間應該在7個左右的時候,才是較為合理的,領導們才會滿意。但是實際上,很多企業對于員工真實工作量是缺乏測量工具的,所以總感覺員工工作量不飽和,沒有滿負荷,所以會出現各種職責和抱怨,換成另外一種做法就是要求員工“無償加班”。
舉個例子:有一次,店里生意不太好,老板問一個零售店的工人,你每天的干活的時間有多長,這個工人想了半天,不敢說謊,說:兩個多小時吧。結果是,老板很生氣,零售店的主管很郁悶。
二、員工真實工作量的現實
1、一般說,流水線工人,考核的是規定時間內產出的產品數量和產品合格率,這基本上可以確定員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作效能,如果過低,可能隨時被淘汰。
網上自媒體有經常有一些車間的神人在進行一些工作操作,效率遠超普通人,都說這樣的工人適合拿高薪,是有道理的。
2、辦公室的員工是工作飽和度概念里面的重災區,老板們因為沒有有效工具進行測量,就單純地覺得員工工作不滿負荷,就開始從延長工作時間上著手發出補償指令,員工們就開始抵觸,改變不了老板,就可能來改變自己,白天正常的工作質量和效率就開始下降,留到加班時再做一點,不讓老板沾到自己的便宜。這種勞資的矛盾,在很多企業里面特別普遍。
3、實際上,每一種工作都是可以進行質量和數量量化的,不過那樣的話,可能對于企業內部的工作設計造成很大的困擾。簡單一點的話,如果老板把工作結合項目負責制的形式來運作,盡量保持一個公平環境,也不失為一種方法。
三、工作結果負責制
1、老板可以設計,除了工作控制外,強化工作結果,淡化公司的什么考勤呀、打卡呀、遲到早退這一類的現象,不要把精力放到這上面,而是重點關注過程與結果。
2、一般來說,老板關注哪里,哪里會出現即時的改進效果,但是有些有些工作的重要程度不一樣,你的重心去盯一些旁枝末節的東西了,那就可能忽略掉工作重點,從而很可能影響到核心任務的進程與結果,得不償失。
3、上面法官采用“有效工作時間”這個概念作為判決依據,反映了當下很多企業領導和員工對于工作設計和關注點偏差的普遍現象,個人覺得還是值得借鑒的。
上述意見,僅為個人工作的理解,如有不同意見,還請指正。
確實網絡上的各種傳聞非常多,但是一些不靠譜的言論就不要相信了。如果95%的企業都違反勞動法規定,那要勞動法來干什么?
《勞動法》規定是什么?
(1)標準工作時間。如果我們仔細翻閱一下勞動法,勞動法規定的是,每周工作時間不得超過44小時。實際上1995年2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職工工作時間改為了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
值得注意的是,每周40小時工作制,工作5天每天8小時這成了人們的潛意識。但實際上,依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問題解答〉的通知》(勞部發〔1995〕187號),有關文件解答是這么說的:標準工時確實是要求,每天工作8小時一周40小時。但有些企業因工作性質和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應將貫徹《規定》和貫徹《勞動法》結合起來,保證職工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的企業可以按照規定申請,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所以說,如果單位是每天7小時工作制,星期六需要再上半天班,這也是符合規定的。
(2)關于加班工作時間。如果我們每天工作超出了勞動法規定的標準工作時間,那么就屬于加班工作時間。但是加班工作時間可以分為三類,平時延長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加班,休息日加班。
延長工作時間又分為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和加班日延長工作時間。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支付150%的加班工資,不得調休。加班日延長工作時間,又分為兩種情況,如果是法定節假日加班應當支付300%的加班工資。如果是休息日加班應當首先考慮是否調休,如果調休可以不支付加班費,如果不調休應當支付200%的加班工資。
法定節假日加班,這是沒有必要調休的,只要加班就應當支付300%的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延長工作時間,并不是再乘以150%,而都應當按照在這一天的加班費標準計算都按照300%。也就是說,在法定節假日這24小時內,只要工作8小時就應當支付三天的標準工資,然后每延長一個小時就應當按照小時工資標準支付300%加班費。
休息日加班,最大的特點就是可以調休。如果不能調休,就應當按照工資標準支付200%的加班費。
關于加班工作時間的限制,一般是要求每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36小時的規定既包含了延長工作時間,也包含法定工作日以及休息日加班。
關于超時加班的處罰,是按照勞動監察條例規定執行的,如果超過法定加班時間按照每人每月100~500元標準進行處罰。這里邊存在一個問題,如果用人單位超時加班,按規定發放了加班費,職工投訴舉報單位加班對于職工來說是沒有經濟意義的。勞動部門只能要求企業按規定支付加班費,然后責令企業改正而且對企業進行處罰。由于加班費是正常工資標準的至少1.5倍,對于一些中低收入人群,還是希望多加班多掙收入的。所以很多勞動者也就忍氣吞聲,忍受這一些超時加班行為了。
除了超時加班,還有自愿加班。中國人一直是很努力的族群,馬云在前些日子表示,能夠在阿里集團實現996工作是一種幸運。劉強東更是表示他平時工作時間則是81168。這兩位互聯網大佬指的都是自愿加班,并不是強迫性的?;ヂ摼W公司的崗位由于工作節奏快,需要超長的專注度,加班是一種常態。但是,很多工作都是具有靈活性,你可以不加班但是看其他人加班,就有一種羊群效應了。因此互聯網公司在不斷提高工資待遇,加大職工福利,減少職工怨言。騰訊的平均工資達到了7萬元,阿里也超過3萬元。像騰訊晚上加班超過10點,可以報打車回家的費用。
不過,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中國社會的不斷進步,加班情況實際上是在不斷減少的。一般來講,國有、集體企業,外資企業管理規范加班情況較少,私營個體單位略微多一些,但是一些服務性、工資較低的行業實際上也很少加班的。超時加班的企業絕對沒有95%,能有50%就是超標了。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維權,一定可以查處這樣的違法企業的。
為了更好的生活。所謂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拚命找工作就是這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