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自由原則的概念_合同自由原則的意義?
特邀律師
正確認識和理解合同自由原則.對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1.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能夠有效地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能夠不斷進行調節.以適應新的目標或經濟行為。市場主體可以根據價格信號、需求信息和利潤杠桿的刺激自由地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決定生產什么、生產多少.進而使整個社會資源實現合理配置.以較少的交易成本獲取較大的交易利潤.提高經濟效益。
2.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能夠更好地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市場經濟這一激勵機制在法律上的表現.解除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各種束縛,為市場經濟主體提供了自由選擇和實現自己經濟目標的機會,為個人能力的發揮拓展了廣闊的空間。這樣,市場主體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就能得到充分的發揮,促使他們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注重不斷地進行自我改造、自我完善、自我發展.增強競爭實力。
3.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能夠促進市場交易秩序健康、順利形成。1種健康的市場交易秩序首先是由當事人根據合同自由原則自主確立和形成的。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雙方確定,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是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愿依法確立的.任何一方違反規則.不履行義務.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合同一經依法訂立.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秩序也就依法確立。作為市場主體的當事人只有享有訂立合同等合同行為的自由時,市場交易秩序才能形成。
【合同自由原則】合同自由原則的實踐意義正確認識和理解合同自由原則。對于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完善市場經濟體制。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1。合同自由原則的確立能夠有效地發揮市場調節作用。合同自由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在促進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
民法或者合同法歸集起來的最精髓理論就是兩個:意思自治和誠實信用。意思自治能保障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由,但是自由是需要限制的,限制它的便是誠實信用,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就構成違約而承擔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四條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訂立合同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該條中的自愿原則體現為:
①締結合同自由;
②選擇合同相對人自由;
③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不違背法律、法規,社會共同利益、公序良俗);
④變更和解除合同自由(雙方協商或是法律規定的可以單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五種情形: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c.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摧告后在合同期限內仍未履行的;d.當事人一方延遲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的;e.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f.顯失公平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有變更或撤銷的權利)⑤選擇合同的形式自由。(合同的形式有口頭,書面,公證,簽證等,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⑥約定違約責任的自由。注:法律規定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的合同: 商業借款合同;6個月以上的長期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實行監理的委托監理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關于土地問題的合同等等。合同標的數額不大的和及時清潔的合同可采用口頭形式。為了保證交易安全,除此之外的合同一般都不采用口頭形式。如發生爭議,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和合同的內容(誰主張誰舉證)書面合同的要件:①書面憑證②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文字憑證上簽字或是蓋章③文字憑證上記載有合同的權利、義烏,否則沒有意義。一般要記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和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等事項。格式條款合同,倉單,提單,客票等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