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地方包括_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哪些?
特邀律師
第一,有利于保障各少數民族當家作主、自主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的權利。第二,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第三,有利于調動全國各民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有利于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的發展。第四,有利于促進各民族的共同繁榮和進步。第五,有利于鞏固國家的穩定和統一,抵御國內外敵對勢力的沖擊
省縣鎮三級,新疆,西藏,內蒙古,寧夏,廣西是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地方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行使各種自治權利。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適合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可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4、自行培養各級干部、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
5、經國務院批準,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制定本地方的經濟建設方針、政策和計劃。
7、合理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
8、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使用。
9、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隸屬于本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
10、經國務院批準,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開放邊境貿易,在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國家優待。
11、自主安排地方財政收支,確定各項開支標準。
12、實行減稅或免稅。
13、決定本地方教育規則、學校設置、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14、自主發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開展民族體育活動等。
15、企業、事業單位要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擴展資料: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1、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正確選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2、在經歷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后,西藏于1965年成立自治區,正式建立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3、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國家保障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各自治地方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自治權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族地區的具體體現。
我國的民族自治地方不包括民族鄉。
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行政區域。根據《憲法》第30條的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民族鄉則不是民族自治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