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合同不住了怎么辦_合同要到期了,公司不續簽怎么辦?
特邀律師
依據民法典合同篇關于租賃合同的規定,承租人與出租人達成房屋租賃合同的,應該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任何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單方變更、終止、解除租賃合同。
如果合同履行期間一方想解除合同,不再繼續租賃房屋,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或提前通知對方,對方同意后方可辦理解除手續。否則,一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應該承擔相應違約責任。違約責任雙方合同有約定按照約定執行,沒有約定按照實際造成的損失計算。
按照出租人自己的陳述,承租人租賃房屋才三個月就想終止合同,并且未提前通知出租人,也沒有采取措施補救自己的先行違約行為,那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該由承租人自行負擔。根據雙方事先約定押二付一的規定,出租人可以協商承租人扣押二個月的押金作為過年期間該房屋的空置損失。
如果承租人不同意扣除二個月押金作為損失,那雙方之間屬于無法協商一致,可以讓承租人到法院起訴解決。雙方進入法律程序后,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法院會根據雙方合同約定、民法典、租賃習慣等裁決,從而平衡各方利益。
按照正常履行的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到期后,承租人未違反合同約定且沒有給出租人造成損失的,押金需要退還給承租人的。現在來看,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違約在先,而且終止履行期限臨屆春節假期,導致出租人不容易繼續出租,這個過度期間如果承租人不能找到下一家承租人接續租賃,產生的損失按照租金標準計算賠償合情合理。
綜上所述,題主直接扣押二個月押金作為損失賠償就可以了。至于承租人是否愿意接受,完全可以讓他走法律程序,屆時雙方向法院提供證據,以法院判決結果執行就可以了。雙方也可以請當地街道司法所組織調解,調解省時省力省金錢,但是調解沒有強制執行力,除非調解書讓法院給予確認才可以具有法律約束力。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且不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尋找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
關于原合同到期限,這個續簽問題嗎,你看看你的原合同上的條款如何規定的。一,如果合同上的規定,之要員工犯不了原則性的錯誤,就的必須續簽合同,有特殊情況必須辭退的外。二,你們就好好的看看合同上簽定的內容,安合同的規定續簽合同就行吧,如果單位顧意的找毛病刁難嗎,你們就上勞動局,請求處理以下吧。三,如果強行你們辭退嗎,完全可一安合同的續簽規定,請求依法給你們預以補償損失,因為他擔誤了你們的,招聘工作的年齡。我說的對不對。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評論的吧,謝謝。,,,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解除主要有員工單方解除、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3種情形。一般來說,無論是員工還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都必須嚴格根據法律的規定,滿足法律限定的條件,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
而對于雙方協商一致解除,法律沒有規定任何條件和限制,只要雙方解除合同的合意在內容、形式及程序上合法即可,操作相對更為靈活,如果運用得當,能和平友好地“分手”,于雙方而言無疑都是有利的。
所以,如果想實現立刻辭職,最快捷的方式就是與公司協商一致,完成工作交接,簽訂勞動合同,安全走人。
如果不辭而別,會存在很多風險,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賠償企業損失主要包括:1、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所以,為了不給自己帶來經濟損失,不留下將來求職背景調查的不良記錄,一定要做好與公司的協商:1、做好工作交接,不影響公司或者項目的正常運營;2、與部門直屬領導做好溝通,獲得他的理解,一般直屬部門確認正常離職,人力資源部只是走走流程;3、平時與行政、財務、IT等部門做好人際關系,因為這些部門都可能成為你離職確認書上的簽字人,一旦有一環沒有簽字,你都無法正常簽訂離職合同;4、離職時,確認好社保、公積金的最后繳納時間,請人力資源部開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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