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可以缺席判決嗎_房產繼承案件可以直接交法庭嗎?
特邀律師
可以。 經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訴訟費一般由敗訴方承擔。繼承房產的過程中,有繼承人或者其他人阻礙繼承權行使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遺產繼承開始后,各繼承人應當相互配合,完成遺產的處置、分配、轉移事宜。如因部分繼承人的原因,導致遺產分配無法繼續進行的,其他繼承人可以到法院起訴,由法院依法處理。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從上述兩個法條分析,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所以,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與主要遺產所在地不在一個管轄區內,原告是可以在二者當中選擇的。如果先選擇的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法院管轄符合民訴法規定,如果就此申請再審,會被駁回。
如果是在同一個管轄區內,而主要遺產并非房產的,既便受訴法院無管轄權,但當事人末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且法院已作出判決的,符合民訴法規定,如果就此申請再審,會被駁回。
如果是在同一個管轄區內,而主要遺產是房產的,那么根據上述畫線部分但書規定可能涉及不動產專屬管轄,法院判后,可據此提起再審,可能會發回重審。
您好,給您以下作為參考: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您好,該案當事人可以不親自到庭,而委托代理人代為參與訴訟;缺席審判很可能對你不利,因為你沒有參與事實的認定及辯論,對方可能會出示對其有利而對你不利的證據,而你也沒機會為自己辯駁,最終只能讓法官“偏聽偏信”,因此最好還是親自到庭或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
希望本回答對您的問題能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