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秘密知悉范圍_什么是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
特邀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主席令第二十八號) 第十條 國家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級國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國家秘密是重要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國家秘密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露會使國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 第十四條 機關、單位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密級,同時確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第十五條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當根據事項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內;不能確定期限的,應當確定解密的條件。 國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規定外,絕密級不超過三十年,機密級不超過二十年,秘密級不超過十年。 機關、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確定具體的保密期限、解密時間或者解密條件。 機關、單位對在決定和處理有關事項工作過程中確定需要保密的事項,根據工作需要決定公開的,正式公布時即視為解密。第十六條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圍。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限定到具體人員。 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是今年新出的。就本人工作來說,還沒有接觸過絕密的文件,機密和秘密的一般管理都是專人負責收文保存,不能復制,指定人員傳閱。
什么是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在 最小范圍。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能夠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具體人 員;不能限定到具體人員的,限定到機關、單位,由機關、單位 限定到具體人員。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因工作需要知悉國家秘密 的,應當經過機關、單位負責人批準。
定密責任人在職權范圍內承擔有關國家秘密的(確定、變更、解除)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審核批準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的密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圍;
(二)對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尚在保密期限內的國家秘密進行審核,作出是否變更或者解除的決定;
(三)對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事項先行擬定密級,并按照規定的程序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1)三個“秘密”立法意圖不同。
“國家秘密”這一概念是1982年《憲法》中提出來的,后來在《保密法》中對其法律特征又作了規定,意在告誡公民在自己從事的工作中接觸國家秘密,合法利用國家秘密,均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
“商業秘密”第一次是在1979年頒布的《民事訴訟法》中提出的,在1993年頒布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給它規定了法律特征。
“工作秘密”是在國務院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中提出的,告訴國家工作人員除了要保守國家秘密之外,還要承擔保守工作中不能擅自公開的那一部分事項的義務。
(2)三個“秘密”的法律特征不同。
“國家秘密”的法律特征有三點:
①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項。
②依照法定程序確定。
③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四點:
①不為公眾所知悉。
②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③具有實用性。
④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工作秘密”其含義包括三點:
①除國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務活動中不得公開擴散的事項。
②一旦泄露會給本機關、單位的工作帶來被動和損害。
(3)三個“秘密”的權利主體不同。
“國家秘密” 的權利主體是“國家”,作為國家秘密唯五擁有的特定主體。
“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是作為不特定的民事主體(集團或個人)擁有。
“工作秘密”以本機關、單位為擁有主體。
(4)三個“秘密”確定程序不同。
“國家秘密”強調要經過法定程序確定,并且在《保密法》中規定了一套極為嚴格的確定程序。 “商業秘密”的確定程序沒有明確規定,只要權利人自行明確即可。
“工作秘密”由各機關、單位自行制定相應辦法,妥善管理。
(5)三個“秘密”的標志不同。
“國家秘密”分為三個等級,同時又原則地規定了區分三個密級的標準。三個不同的等級如何在密件或密品上標志也有專門的規定。
“商業秘密”的分級與標志可自行確定,但不得與國家秘密標志相同。
“工作秘密”不分等級、其標志尚未統一規定,但習慣上標為“內部”。
(6)三個“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對象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泄露危害的是國家的安全和利益。
“商業秘密”一旦被侵犯,會損害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利益,嚴重的會危及市場秩序。如果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一旦泄露后會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那它就應該被定為國家秘密而不是商業秘密。工作秘密”一旦擴散或公開,會給本機關工作造成被動和損害。
(7)三個“秘密”一旦泄露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同。
“國家秘密”一旦被泄露,除了要承擔行政責任外,構成犯罪的還應承擔刑事責任。
“商業秘密”一旦侵犯,并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要分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處罰責任或刑事責任。
“工作秘密”一旦泄露,要承擔行政責任,受到行政處分。
更詳細情況,可到盤古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