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佃權是絕對權嗎_永佃權是指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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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佃權與地上權屬于用益權即在保全物的實體的情況下,使用和收益他人的物的權利,依其名稱可知,永佃權乃在他人土地上長久耕作并享有其利益的權利,而地上權的范圍則較廣,
永佃權與地上權屬于用益權即在保全物的實體的情況下,使用和收益他人的物的權利,依其名稱可知,永佃權乃在他人土地上長久耕作并享有其利益的權利,而地上權的范圍則較廣,不限于耕種這一農業用途。而事實上地上權多半是針對土地之上的不動產而設,其利用土地的目的可能有所不同,或者說永佃權體現了一種封建制生產關系,僅就利用土地而言,不存在這種意識形態的刻意區分。對于兩者是否可合并的問題,實際上是對兩者概念的理解問題,若存在地上權,永佃權則無需另設,若以保護農用地為目的有意區分二者使二者并存亦未嘗不可。
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
1,土地屬性。
前者土地屬于私有,而后者土地屬于國家集體;2,權益關系,前者屬于不對等相互關系,后者是法人意義上平等關系。
明代時期有永佃權的農民往往“私相授受”,將田面出頂、典押或買賣,還有的保留或轉移征租權,造成土地所有權的再分割。
土地關系中佃方享有長期耕種所租土地的制度。佃農在按租佃契約交納地租的條件下,可以無限期地耕作所租土地,并世代相承。即使地主的土地所有權發生變化,佃農的耕作權一般仍不受影響。永佃權最早出現在宋代,明代有所發展,有永耕、長租、長耕等名。明代中葉以后,首先在福建等東南省份的某些地區流行,清代盛行于東南諸省及華北、西北、華南的部分地區,民國時范圍又有所擴大。
所謂永佃權,就是對同一塊土地,在地主對它擁有田底權(所有權)的同時,由佃農擁有它的田面權(使用權)。
地主在買賣田底時,不能隨意更換這塊土地上的佃農,而佃農對土地的使用,以及在轉讓田面時,也不應受地主的干預。永佃權出現于宋代,元代也有個別的記載,但它的普遍發展,并形成一種較為廣泛流行的制度,還是在明中葉以后。清代在南方經濟較為發達的江蘇、江西、福建、廣東、浙江、安徽等省盛行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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