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進行_要約與承諾的定義及區別?
特邀律師
實質性變更主要是對要約中的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的變更,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視為非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導致原要約失效。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A.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A.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B.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 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的,要約不得撤銷。
解答:《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十一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據此可知,受要約人如果對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等內容作出變更,則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此時,其向要約人發出的是一個新的要約,而不再是承諾的通知。
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承諾是指對要約接受的一種意思表示。 要約和承諾的區別: 一、概念不同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要件不同A.要約內容具體明確;承諾內容應當與要約內容一致: B.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A.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B.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承諾有效;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除外。 三、生效不同要約采到達主義: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承諾應當以通知方式作出,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除外。 承諾不需要通知的,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為時生效。 四、撤回、撤銷不同要約可以撤回和撤銷:承諾可以撤回/但不可撤銷: 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A.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B.承諾沒有撤銷制度;承諾一旦到達即生效,合同成立。 B.撤銷要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①要約人明確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明示方式表明要約不可撤銷的,要約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