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違約后違約責任的承擔_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是?
特邀律師
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賠償實際損失以及全面履行這四個原則。
一、過錯責任,是指由于當事人主觀上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引起的違約責任。在發生違約事實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有過錯,才能承擔違約責任,否則,將不承擔違約責任。過錯責任原則包含下列兩個方面的內容:①違約責任由有過錯的當事人承擔。一方合同當事人有過錯的,由該方自己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由雙方分別承擔。例如,在來料加工合同中,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質量不合要求,要承擔違約責任。承攬人本應按合同規定對來料先行檢驗合格后,方可加工成品。但是,承攬人沒有對定作人提供的來料進行檢驗,而直接把不合格的原料制成質量次的成品。在這種情況下,承攬人也要承擔違約責任。②無過錯的違約行為,可依法減免責任(如不可抗力造成的違約)。
二、無過錯責任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三、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四、全面履行
這里所說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后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說,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后并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綜上可知,違約責任的承擔原則有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賠償實際損失以及全面履行這四個原則。
1、實際履行
大實際履行作為主要救濟方法,一方當事人違約,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
3、賠償損失
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我國合同法上的賠償損失是指金錢賠償,即使包括實物賠償,也限于以合同標的物以外的物品予以賠償。損害賠償具有典型的補償性,它以違約行為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事實為基礎。沒有損害事實就談不上損害賠償。這是損害賠償不同于違約金的根本所在。賠償損失也有一定的限制,即損害賠償額應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即合理預見規則。損害賠償直接關系到當事人雙方的物質利益分配,體現著違約責任的作用,是一種較普遍的責任方式,應當給予足夠的重視。其責任構成如下:(一)違約行為;(二)損失;(三)違約行為與損失之間有因果關系;(四)違約一方沒有免責事由。
4、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違約金過高過低的參考標準,當事人有請求高速的權利。
一、違約金責任的構成。(一)違約行為發生,至于違約行為的類型,應視當事入的約定或法律的直接規定;(二)原則上要求違約方有過錯,或者是故意,或者是過失。
二、違約金約定的無效。(一)載有違約金條款的合同無效、被撤消、不被追認或不成立,違約金的約定也無效;(二)在違約金系賠償損失額預定的情況下,當事人約定違約金與賠償損失并存,使守約方獲取“不當得利”,可以認定違約金的約定無效;(三)在法定違約金場合,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違反法律規定無效,一般都是部分無效。
三、定金與違約金能否并罰。《民法典》第588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這條規定否定了違約金與定金的并罰。
5、定金罰則
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七條 【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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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合同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承擔違約責任的具體方式包括:
1、實際履行。《合同法》第 109條、第110條等條款規定,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另外,《合同法》第112條規定,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賠償損失。又稱“損害賠償”,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4、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擔保法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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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繼續履行
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可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補救措施
補救措施,是指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債權人在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強制債務人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同時,可根據合同履行情況要求債務人采取的補救措施。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質量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違約責任。
(三)損害賠償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的具體方式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和適用定金罰則等多種情況。
1、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即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2、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的一定數額的貨幣。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或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或增加。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根據《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
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
3、定金。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定金條款,但兩者不可同時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