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男方拋棄女方_哺乳期過后男方爭奪撫養權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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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所說的這種情況,是很常見的。因為一般哺乳期都會判給女方,所以很多時候男方想要爭取撫養權的話,都會在哺乳期后提出來。
鑒于你的情況,給出以下建議:
(1)首先還是得以協商為主,畢竟你是孩子的媽媽,能夠給予的母愛是其他不能企及的,這一點很重要。
(2)協議不成的話,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但是根據你提供的信息來講,是對女方比較不利的,除非你能證明,比如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或者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否則給男方的可能性很大。
(3)當然了,你只是暫時沒有工作,所以對于“有利于孩子成長”這一點,是不利的。但是一旦你有穩定的工作,就算那時孩子撫養權在男方,你也可以提出申請變更。即:夫妻離婚后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
(4)最后就是,孩子十周歲之后,愿隨女方生活,并且你又有撫養能力的情況,那么法院會予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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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如果想離婚,提供證明材料(結婚證)以證明你們是夫妻。
新《婚姻法》第五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必須得自愿,沒有任何一方的強迫或者逼迫關系,如果有這種行為,不但婚離不了,還會受到相關法律的制裁。
根據樓主的描述,首先,您的小孩還在哺乳期,您丈夫提出離婚,顯然沒有任何理由,更沒有權利提出與您離婚,您丈夫已經嚴重違反了國家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條例,嚴重違背了婦女的意愿。法律不會支持男方的離婚訴求,除非女方自己提出離婚。
其次,新《婚姻法》第五條,如果夫妻兩人分居兩年以上,但前提是雙方沒有了感情,才能提出離婚。
再次,女方在婚姻存續期內,必須要潔身自好,不能做出對丈夫不忠不義的事情,自領取結婚證后,兩人就成為合法夫妻。此時,女方千萬不能婚內出軌,生了別人的孩子嫁禍于丈夫,如有懷疑,丈夫可以通過合法渠道,做親子鑒定來確定孩子的生父是誰?如果孩子不是親生,男方提出離婚并可以要求女方賠償一切損失,甚至包括精神損失費。
新《婚姻法》第六條規定,財產問題,提供相關材料來證明雙方的收入情況、存款金額等等。
新《婚姻法》第七條,如果男方確實要離婚,子女的撫養問題要與您協商一致后,哺乳期的孩子三周歲前,一般判給母親。男方必須按時支付相應的扶養費。
新《婚姻法》有相關規定,女方在懷孕、生產小孩、哺乳期間,如果男方提出離婚,法律會保護弱勢群體的。
離婚后的財產分割,按照新《婚姻法》第八條和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解釋,房產問題,婚后如一方父母子女購買的房產,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非共同財產。
總之,現在能組成一個家庭確實不容易,可以講父母在子女結婚、生育小孩時已經耗盡了多年積蓄和養老錢,所以經不起折騰了。
這個問題我來回答,男方想拖著我想不外乎如下幾個方面:
1、男方此時同意離婚是假的。根據婚姻法的相關法律規定,女方在哺乳期內,男方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但女方可以。這是從保護婦女兒童權益方面法律給予的特殊保護,此時女方提出離婚,如果判決,那么小孩在哺乳期內,小孩的撫養權依法是判給女方的。男方之所以拖,我認為男方是在等待時間,他在等待小孩過了哺乳期再提離婚,他就可爭奪小孩撫養權。因為男方可能對這些法律規定知曉,所以男方采用拖的方法。這也表明他此時是不同意離婚的。
2、男方用拖的方法,另有一種可能,就是現在、將來,他都不愿離婚。妻子在哺乳期內提出來了,他是無奈的舉措,不答應妻子可能會糾纏不休,或者擔心妻子把撫養孩子的義務交給他,此時讓他來帶小孩,他真的是無能為力,因此,他的想法是過了一段再講一段,實際上根本不同意離婚,如果是這種情況,肯定男方對自己的婚姻是滿意的。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在這里,就不評價你的個人私生活了,
反正男友對你的好,早己成了過往,你現在要面對的是分手后,孩子的撫養費和養育問題:
不知你的孩子有多大呢? 一般來講,零歲到六歲的小孩子最好是跟著媽媽,這個時期是建立良好的親子關系的關鍵時期,
孩子在這一時期也是豎立良好的生活習慣,形成良好的個性的重要階段,
如果你沒有能力帶娃,比如,因為經濟原因,身體原因,那就先給男方帶吧,
你經常去看望,買吃的穿的,還要付一定的撫養費, 這是法律賦予你的必須要盡的義務:
你生了她他,你就要負責到十八周歲: 至于到十八周歲以后,還要不要繼續付撫養費,那要視情況而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