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廳包間最低消費投訴_包廂收最低消費合法嗎?
特邀律師
怎么說呢,雖然國家明文規定,但是這里面有一個問題就是人,人的一種虛榮心,我在上學期間在酒店做過假期工,深有體會,有些客人3.4個人去吃飯,一進門就問有沒有包廂,那你說給呢不給,給了34個人消費很低,后面來的客人人多的沒地去了,甚至我好幾次看到2個人進來死活要個包廂,作為商家你說咋辦。而作為商家,一般他不會把包廂的最低消費設的很高一般都會提前做個成本核算。所以國家雖然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但管不了人心
設置包房最低消費標準,只要顧客知情,飯店酒家告知或張貼標識在先,顧客有選擇消費或不消費的權利。
不過,一些經營者在顧客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迫或變相強迫接受其規定的價格行為就不對了。現在飯店里已經禁止收取包廂費、最低消費或開瓶費等費用了。 根據《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九條 餐飲經營者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產品質量及食品安全強制標準的食品。 第十條 餐飲經營者不得隨意處置餐廚廢棄物,應按規定由具備條件的企業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十一條 餐飲經營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務項目標價,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禁止餐飲經營者設置最低消費。
表面上看,是讓消費者得利,一視同仁,按需點餐,避免浪費,我覺得實際上這是不符合經濟發展的規律的。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商家肯定會有篩選客戶的想法與行動。即使規定不能設定最低消費,一樣可以設定包間最低使用人數。
謝邀!個人認為合理且合法。首先從合理上論述,春節期間,餐廳包廂緊張,對餐廳而言,每個包廂的充分適用都是金錢,如果客人訂了包廂,而不前來消費,對餐廳而言,包廂的經濟效率大打折扣,對餐廳而言不利,且本著誠實守信的原則,在春節這一特殊時間點,餐廳需要客戶支付押金,可以理解。
從合法性來講,客戶去餐廳訂包間,可以理解成跟客戶同餐廳簽訂了一份“吃飯合同”,而這個押金可以是定金性質,也可以是預付款性質,具體看押金是否能退回。如果押金可以退回,押金相當于預付款,客戶用餐完畢,押金在吃飯款中扣除,如果押金不能退回,則押金相當于定金,客戶違約不來餐廳吃飯,則餐廳將沒收押金。
許多餐廳就指著春節期間大賺一把了,尤其是緊俏的餐廳,每個包廂的一刻時間都不能浪費,餐廳出這樣的要求,也算無奈之舉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