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認定標準例子_怎樣認定正當防衛?
特邀律師
一、不法侵害現實存在
正當防衛的起因必須是具有客觀存在的不法侵害?!安环ā敝阜钏辉试S的,其侵害行為構成犯罪為條件。并且針對精神病人所作出的侵害,也是可以成立正當防衛的。但是,必須注意的是:1.對于沒有緊迫性和攻擊性的犯罪是不適用正當防衛的;2.動物導致的加害行為只可能構成緊急避險而不可能成立正當防衛;3.不存在現實不法侵害而進行防衛,系屬假想防衛,而不是正當防衛。
二、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只有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可能對權利人造成人身財產上的威脅性、緊迫性侵害,也才有正當防衛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正在進行是指不法侵害人開始著手實施侵害行為時開始到實施結束。但是這并不絕對的,首先是如果不法侵害的現實威脅十分明顯緊迫,而等待其實施后采取措施可能會造成難以彌補的危害的情況下,應當視同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同樣的,財產性犯罪中,在能夠采取行動挽回財產損失的情況下,應認定為不法侵害仍在進行,尚未結束,仍能夠成立正當防衛?!?/p>
三、行為人具有防衛意識
正當防衛要求防衛人具有防衛認識和防衛意志。前者是指防衛人認識到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后者是指防衛人出于保護合法權益的動機。防衛挑撥、相互斗毆、偶然防衛等都是不具有防衛意識的行為。
四、必須是針對侵害人防衛
正當防衛只能針對侵害人本人防衛。不法侵害是有侵害人實施的,所以說防衛也只能是針對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針對其本身進行防衛,才能保護合法權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也只能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人進行防衛。
五、限度條件: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
防衛行為必須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內進行,否則就構成防衛過當。如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的,就可能構成防衛過當。針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進行的防衛,不會構成防衛過當。
首先,我真心佩服唐雪的膽量和勇敢!一個弱女子,深更半夜,開門“迎敵”,將身高1.9米的大男人“反殺”!畢竟受過軍事訓練,非一般女子能比!
其次,我不得不說,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也非防衛過當,而是典型的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我知道我這么說會被噴,但希望大家在噴我之前先聽我把話說完,再噴不遲。
一.本案不屬于正當防衛。
要搞清楚正當屬于正當防衛,先要搞清楚正當防衛的概念及構成要件。所謂正當防衛是指,為使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免受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衛行為。關鍵構成要件是:不法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再看看本案,在唐雪開門之前,盡管存在可能的危險,但不法侵害行為尚未實際發生。唐雪完全可以采取“先報警,再等待防御”這類更安全有效的應對措施。而唐雪身帶“兩把刀”,主動開門“迎敵”,已經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事情的性質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連防御都不是,又談何正當防衛?
二.本案不屬于防衛過當。
防衛過當與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相同,只是所造成的損害超出了必要的防衛限度。既然不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自然也不存在防衛過當。
三.本案屬于故意傷害致死或過失殺人。
前面說到,從唐雪“開門迎敵”的那一刻起,事情的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由“被動防御”轉變為“主動進攻”。那么,造成李某死亡的結果,要么是故意傷害致死,要么就是過失殺人。
四.法院應對唐雪從輕、減輕量刑。
盡管最終結果李某是受害人,但縱觀整個案情,李某始終是加害方。唐雪是在被欺負狀態下采取的反擊行為,加上自首情節,因此應予從輕減輕量刑。
五.對正當防衛認定過嚴和過寬,都是不可取的。
網民一面倒的支持唐雪,呼吁按正當防衛認定,出發點是好的,心情也是可以理解的。我與大家同感。但法律是嚴肅的,也是嚴格的。法律之所以這么規定,有其道理,如果感情用事,會造成嚴重后果。就正當防衛而言,如果認定過寬,會導致有人鉆法律空子,“以正當防衛之名,行故意殺人之實”,最終吃虧的還是弱勢一方。因此,希望廣大網友要理性看待唐雪案,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謝謝邀請。如果他人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讓你感到生命安全受到嚴重威脅,那你就要毫不猶豫反擊自保。當然,遇見不法侵害,人會出于本能自衛自保,但不能過度而從受害者突變反轉。
我來告訴你怎么做
正當防衛既是刑事違法阻卻事由,同樣也是民事違法阻卻事由,因此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相反,于海明還有權向死者的繼承人進行索賠。
本案被認定為正當防衛,才是對法律的正確解讀。為什么有人會解讀為防衛過當,甚至是故意殺人罪呢?
如果在分析本案時,忽略了死亡危險源是由死者引起,并由死者推向了高潮,進而忽視了前一個進程對死亡的結果的發生有著舉足輕重的影響,然后在人為地割裂案件的發展進程,并在此基礎上進行分析,得出的結論必然會超出人們對法律的預測。
另一方面,分析案件時,直接來對死者的主觀狀態進行分析,認為死者當時拿刀砍人的目的只是耍耍威風,并沒有致他人死地的想法,這是從主觀到客觀的思維方法,錯誤的判斷方法很難得出正確的結論,因為死者當時怎么想的,誰又能知道呢,我們只能通過他的一系列行為,作出一個合理的推斷。在別人舉刀砍向我們時,我們可以當然地認為生命遭受到了威脅,而進行無限度地反擊,此時如果要求行為人還需要進一步地論證是否受到了“真正的威脅”,這屬于強人所難的法律解讀。
香港張元洪律師:在普通法與大陸法中,正當防衛的成立,都需要必要性和合理性兩個重要條件。如果行為人當時正處于水深炎熱的緊急狀態中,還要求行為人對不法侵害人的砍人行為,做出正確、合理的判斷,無疑是強人所難,不符合人性。
本案最終作了撤案處理,并且被最高檢列為指導性案例,洽洽說明以前類似的防衛案件處理思路可能存在偏差,本案才是處理正當防衛案件的標桿做法,因此本案才被稱之為“再次將沉睡中的正當防衛制度喚醒”的經典案例。
案情經過:2017年2月2日凌晨4點左右,王生娃潛入郭三祥家;
王生娃用砍斧將正在炕上睡覺的郭三祥頭部連砍三斧;
同屋的親戚王玉成聽見,就呼喊郭三祥的妻子喬巧蓮、女婿王鐵柱。三人在院里尋找行兇者;
躲著的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王鐵柱和王玉成隨即用木棒、掃帚等物連續擊打王生娃,致使其身體多處受傷,后搶救無效于2月4日死亡;
尸體檢驗鑒定結果為:王生娃死于多發性骨折和軟組織損傷引起的失血性休克、合并顱腦損傷。郭三祥的面部損傷為重傷二級;
一審認為,王生娃持兇器潛入郭三祥家,將其面部砍傷,屬于故意傷害。王鐵柱、王玉成在自家院內制止王生娃的不法侵害,本屬于正當防衛。但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構成故意傷害罪,但減輕處罰。
內蒙古高院也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是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最后判處王鐵柱有期徒刑十年,王玉成有期徒刑七年。
一、看王生娃的作案經過和法院的事實認定,王生娃入室行兇無疑,但疑點在于王生娃的行為為何被認定為故意傷害
用砍斧向躺在床上的人面部連看三斧,其主觀故意是什么?
我國刑法實行罪行相適應的原則,不是僅僅根據犯罪嫌疑人說的自己想干什么來定性其主觀故意。
《刑法》第十四條對“故意犯罪”的概念作了明確限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p>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這個“結果”就是故意犯罪中區分此罪與彼罪的重要方面:你用刀去刺他人的頭部、他人的喉嚨、刺他人的心臟部位等,你說是為了造成傷害是說不過去的,相反用刀去刺胳膊、刺腿,就很難說是去取人性命的。
這是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用砍斧砍睡熟中人的面部,一般人的思維應該是這是要要了他的命,而司法部門認定其為故意傷害,內心確信的緣由是什么?
二、認定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查明其行為細節很重要,不能查明但不能代表其不存在,要有有利于法益保護的思維
這是一起入室行兇的案件。
未經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
昆山反殺案有錄像很清晰的反映了雙方爭斗的過程,而本案很多重要的細節恐怕就只有靠在場當事人的陳述來反映了。
一審認為,二人在防衛過程中,持械擊打其身體造成了死亡的嚴重后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二審認為,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最后造成死亡。
這里就有兩個問題:
1、因為王生娃用木棒和雙響炮攻擊三人,三人不擊打他是否能夠制止他的繼續傷害人的行為?
他會不會放下木棒不再傷人,或者說不放下木棒而攜棒逃跑?也就是說,被害人主要的目的是否是要逃跑。在案情的報道和法院認定的事實中,沒有看到他有主動離開的意愿,卻有繼續行兇的行為。
這里一個很重要的情節需要考慮的就是,王生娃不是在逃跑中被打,而是他被人發現后在用木棒和雙響炮主動打擊別人。
2、二人將王生娃擊打倒地后并未放棄毆打,直到其不能動彈?!皠訌棥钡暮x?是否指傷害能力?
因為就案情來說顯然不是王生娃被打的不動了,二人還在打。
大冬天,內蒙凌晨的4點左右,天還是漆黑的。在瞬間的打斗中,誰又能看清他從正在進行的行兇行為到喪失行兇能力而其動作變的僅僅是動彈了?
還有一個,前面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后面的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那么這個限度的節點是哪里?
如果你苛求二人在制止不法侵害的同時,還得仔細考慮對方的行為到什么程度是喪失其行兇能力,這不就是要挑戰高難度了嗎?
一個個案正當防衛行為的成立,遠不是正當防衛制度的勝利,全民的狂歡也代表不了什么,制度與現實看似很近有時很遠。
入室行兇,將人刀砍斧剁,結果被擒殺致死,防衛人還能承擔十年的有期徒刑,你就只能期待自己的房門能夠阻擋住入侵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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