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鋪合同要注意的事項_買商鋪的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鋪面轉讓一般比較麻煩,因為你不是跟房產所有者直接進行溝通和交易的,因此會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以下給的一些建議希望能夠幫到你。首先,核實鋪面的產權問題,到底是誰的產權,也就是有問題我該找誰,他能說了算嗎?這一條一般原租客不會馬上同意,但是你必須要有這個要求,談到后面你都同意原租客的條件后確實可以交易了你就要求和產權所有者就行見面,確定你的擔憂和要求,如果能夠拿到對方的房產證去房產局證明一下最好。一般到這個時侯原租客是不會愿意再跟你討價還價的,所以討價還價應該在此之前。第二,雖然有時候鋪面確實很適合你的要求,但是去年轉讓會設計到一些租金和轉讓費的問題,因此,對于租金你可以去周邊探探,或者收集一些周邊類似鋪面的租金行情。而轉讓費則需要和對方協商,如果對方自己買斷了一年甚至更長的租期,那么他的這段時間的租金應該還給他,多給點也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對方準備到期了還要跟你獅子大開口你就要好好的討價還價了;第三,關于鋪面用途決策問題,能不能生火,有沒有營業時間限制等等,包括物業管理等等都要問清楚,所以最好約好了談好后見房東問清楚再交意;第四,根據自己的資金實力和其它問題就行權衡。鋪面交易金額較大,需謹慎處理,祝生意興隆!財源廣進!
門面房很多時候業主買來并不是自用的,因此也就需要考慮出租的問題。那么門面房出租和普通住房出租有什么不同?應當注意哪些注意事項?首先,門面房出租務必要簽訂“門面房出租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出租合同是日后確定雙方權利義務、解決糾紛的重要憑證。其次,雙方要事先約定好租金,這也是租房中雙方最關注的問題,包容馬虎。再次,可以約定合理的押金,主要用于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因為商鋪適應的電費、水費、物業管理費等費用比較高,建議可以將押金適當定高一些,以免不夠抵充上述費用。如果真的出現了押金不足以沖抵費用的情況,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一定時間內補足,否則承租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另外,在門面房出租的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免租裝修期,主要是由于承租人在交房后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營業。此種情形下,經雙方約定,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但一般情況下,只免除租金,水電氣等費用還是應當照付。
1、房屋用途看是否確實為商用,并在合同中注明;
2、公用分攤面積商鋪的公攤面積一般在30%-40%,甚至50%。因此對買鋪者來說,購鋪單價高于住宅房,如果允許在一定范圍內的誤差,也可能帶來價格上幾萬元的變動,建議購房者選擇按使用面積計單價的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面積的大小與產權歸屬,確定公用部位的規劃設計。同時,讓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當商鋪公攤面積過大或過小時的解決辦法;
3、物業管理許多購房者與開發商的糾紛都集中體現在商鋪的物業管理上,這也是購房者在購買商鋪時極易忽略的環節;
4、交房條件商業物業的房產條件對投資商的招商以及經營者日后的經營都相當重要,在簽訂商鋪合同時應特別約定物業的平面格局、樓板承重、停車位、消防、廣告位、客貨梯、出入口、通透性、展示面、柱距、層高以及配套設施等條件,并在交房時注意驗收。
5、房產商的承諾需注意相當一部分人在購買商鋪時看中的是房產商的承諾,如售后包租,每年的收益率百分之幾。有一點要注意的是,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變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的商品房。房地產市場風險較大,購房者要慎重評估房產商的承諾兌現的可能性有多大。
6、貸款與其他稅費方面商鋪貸款低,年限短,貸款利率相對較高,而銀行對商鋪貸款者資質的審核比住宅嚴格,因此,購房者應考慮到貸款不能實現時所面臨的壓力;購買商鋪應繳納總房價4%的契稅,另外還有合同印花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以及個人所得稅等。
簽商鋪合同主要需注意:應向房屋所在區的房產交易中心查詢所購房屋的權屬狀況,嚴格審核開發商是否具備土地開發到房產銷售的一切證照,包括是否抵押、是否受司法限制等。另外,在簽訂商鋪買賣合同的時候,還要注意:
1、房屋用途,看是否確實為商用,并在合同中注明;
2、公用分攤面積,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公攤面積的大小與產權歸屬,確定公用部位的規劃設計。同時,讓開發商在購房合同中約定好當商鋪公攤面積過大或過小時的解決辦法;
3、物業管理,許多購房者與開發商的糾紛都集中體現在商鋪的物業管理上;
4、交房條件,商業物業的房產條件對投資商的招商以及經營者日后的經營都相當重要;
5、房產商的承諾需注意,房地產市場風險較大,購房者要慎重評估房產商的承諾兌現的可能性有多大。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