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結婚證生小孩怎么辦_沒有結婚證生孩子?
特邀律師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男女雙方符合法定結婚基本年齡的、需要到當地民政局或《鄉鎮人民政府》領取結婚證,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根據你的描述,你已經有小孩,但是到派出所沒有申領到戶口,現在你需要申領三個證件才能報到戶口《結婚證》、《準生證》以及小孩《醫學出生證明》。這三本證件缺一不可。
如果沒有達到結婚年齡,屬于未婚先孕,現在取消事實婚姻,取而代之的屬于非法同居關系,雖然生有小孩,但是你們的婚姻依然不受新《婚姻法》保護的,是需要繳納社會管理服務的《罰款》。
如果小孩超過一周歲,三人還需要到司法部門做親子鑒定《這是一筆不菲的費用》。所以建議小孩還沒有到一周歲前,寧可接受罰款幾百元,與親子鑒定比起來減少不少的費用,你們自己會算賬。
雖然你們生育小孩,但是沒有領取結婚證,還是需要一定手續來辦理結婚證,男、女雙方必須符合結婚年齡,需要攜帶男、方雙方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二寸近期半身彩色照片三張、男女雙方證明《初婚、喪偶、離婚等,如果是二婚需要提供離婚證、或人民法院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領取準生證,到女方所在地的計生委辦理計劃生育服務證手冊《即準生證》,然后憑準生證到醫院生產小孩,并在醫院領取小孩《醫學出生證明》。證件齊全女方可以享受生育假期,報銷生育津貼,男方可以請陪產假15天《當地政策》,陪產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獎金按正常考勤一樣。
附:各地產假、陪產假、婚假天數一覽表,本人可以核對。
二、對于流動人口,辦理時還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生育行為發生在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部門按照現居住地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生育行為發生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征收標準; (3)生育行為發生時,現居住地和戶籍所在地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都沒有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4)已經在一個地方繳納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被再次征收。
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非婚生子女在完成上述相應的手續,上完戶口后,就可以享受和婚生子同樣的權利。擴展資料:
一、出生登記 (1)新生兒出生一個月以內,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持《居民戶口簿》到新生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2)超計劃生育出生的嬰兒戶口申報 對超計劃生育的嬰兒戶口,由當地計劃生育部門對其父母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后,嬰兒可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 (3)非婚生嬰兒戶口申報 非婚生嬰兒可以在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申報戶口。一些外省婦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種種原因雖未辦理戶口遷入和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成事實婚姻,對于她們按計劃出生的嬰兒,可作特殊情況處理,允許其在父親戶口所在地農村申報戶口。
二、戶口登記需材料: 戶口登記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應該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戶口登記。 現役軍人的戶口登記,由軍事機關按照管理現役軍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籍的人的戶口登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三條:戶口登記工作,由各級公安機關主管。 戶口登記所需材料:監護人或申請人申請和相關證明。 戶口登記的辦理程序:申請→窗口受理→現場審查→辦理 戶口登記的辦理時限:當場辦理 戶口登記的收費標準:不收費。
你沒有結婚證,那么生孩子需要的證件你都無法辦理的呀,最基礎就是要結婚證,然后準生證,出生醫學證明等,你可以向有關部門咨詢一下你這種情況怎么辦吧。
要交罰款。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于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提出要全面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切實保障每個公民依法登記一個常住戶口,禁止設立不符合戶口登記規定的任何前置條件。
(一)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按照隨父隨母落戶自愿的政策,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申請隨父落戶的非婚生育無戶口人員,需一并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二)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無戶口人員。在助產機構內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向該助產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在助產機構外出生的無戶口人員,本人或者其監護人需提供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向擬落戶地縣級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委托機構申領《出生醫學證明》。無戶口人員或者其監護人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說明,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
(三)未辦理收養手續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未辦理收養登記的事實收養無戶口人員,當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門申請按照規定辦理收養登記,憑申領的《收養登記證》、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1999年4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施行前,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未辦理收養登記的,當事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經公安機關調查核實尚未辦理戶口登記的,可以憑事實收養公證書、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申請辦理常住戶口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