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助支出視同銷售嗎_捐贈視同銷售的幾種情況?
特邀律師
視同銷售,其實不是真正的銷售,只是按照稅法規定要按正常銷售一樣計稅。在會計核算上不作為收入處理。
判斷是否視為視同銷售,主要看資產所有權是否發生轉移。
根據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對“視同銷售”規定: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無償捐贈的,都作視同銷售處理。
企業所得稅中對“視同銷售”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處理。
增值稅中對“視同銷售”規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或者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或者贈送等都作為視同銷售處理。
所以,企業對外捐贈,不論是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對外無償捐贈的,都作視同銷售處理。
視同銷售含義的理解
以貨物為例,從上面稅收法規的規定中,可以看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與企業所得稅的視同銷售在范圍與內涵上都有差異。這種差異的根本原因是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不僅強調貨物的用途還要考慮貨物的來源;而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只強調貨物的用途,與貨物的來源無關。
對在稅收上認為是視同銷售的行為(無論是針對哪種稅而言),進行會計處理時也存在一些需要澄清的概念。在《企業會計準則》中,沒有視同銷售的問題,只有是否確認為收入的問題。如前所述,新的企業所得稅法規中視同銷售在會計處理時基本上都是要確認收入的,這樣看來,所得稅法規中認為的幾種視同銷售需要繳納所得稅,在會計上也增加當期利潤,這似乎是一致的,因此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沒有必要強調為視同銷售。既然強調了,就說明在所得稅法規中的視同銷售指的是這種貨物轉移行為(以貨物為例)不是所得稅法規中認定的一般意義上的收入,是行為上的差異。
從上面簡單的分析中可看出,同一個詞在不同的稅種中會有不同的規定,對會計實務而言,由于規定總是在不斷的適應實際情況而進行調整,企業會計人員只要在現有的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下,清楚這樣的業務處理即可。筆者經過不斷的積累,按貨物轉移的特殊業務類型,對其會計處理及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處理進行分析整理,以供參考。
二、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處理與納稅處理分析
(一)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分公司(非生產機構)等
企業將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無形資產開發及分公司(分生產機構)等,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不再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企業的貨物用于這些方面,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下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按貨物的成本結轉。
借:在建工程(或管理費用、開發支出等)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二)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
企業將貨物用于對外捐贈,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用于對外捐贈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按照收入準則,對收入的確認需要同時滿足五個條件來判斷,企業對外捐贈貨物不符合確認收入的條件,因此在會計上不作收入處理。下面以案例來分析。
例:某家具公司將自己生產的一批產品(課桌)500套贈送給希望工程,市場價每套100元,產品成本80元。會計處理為:
借:營業外支出48500
貸:庫存商品4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8500
可以看出對外捐贈的貨物:
1.會計上按成本轉賬。
2.增值稅上則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額。
3.企業所得稅在年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要進行納稅調整,確認視同銷售收入50000元,視同銷售成本40000元。
另一方面由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會計上計入“營業外支出”賬戶的捐贈支出48500元,要看其是否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如果沒有超過,可以在稅前扣除,此時會計和稅收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如果超過則超過部分不能稅前扣除,需納稅調整。
(三)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
企業將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在會計處理上符合收入確認條件將其確認為營業收入;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企業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或個人消費的,還要視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而分別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1.企業將自產的、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這種情況企業應按貨物的公允價值確認收入,計算增值稅的銷項稅額。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2.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用于職工福利等的處理
在會計和所得稅的處理上與上面是一致的,即按公允價值確認收入,同時所得稅上視同銷售繳納所得稅,但是在增值稅上,由于貨物沒有增值,應將外購貨物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四)將貨物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對外投資
所得稅法規定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業務進行處理,并按規定計算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所以在所得稅的處理上以貨物對外投資和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處理是一樣的。
會計上,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于非貨幣資產交換。依據會計準則,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確認損益,這與企業所得稅處理一致;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在會計上不確認損益,這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
在增值稅上,以貨物對外投資與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都要以其公允價值計算銷項稅額,而不論該貨物是自產的(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
例:a企業將自產的產品對外投資,市價1000000元,成本價600000元。
1.如果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則會計上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117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同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這與所得稅處理一致,不需納稅調整。
2.如果交換不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則會計處理為:
借:長期股權投資77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70000
這種情形與稅收處理產生差異,需納稅調整,在視同銷售收入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收入1000000元,在視同銷售成本項目填列視同銷售成本600000元。
(五)將貨物用于償債、利潤分配等方面
企業將貨物用于償債及利潤分配,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的規定要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按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于用于償債和作為給股東分配利潤的貨物,無論是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還是外購的貨物,在增值稅上都視同銷售作銷項稅額處理;在會計處理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借:應付賬款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同時,結轉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
貸:庫存商品
因此,這種情況在所得稅上不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三、總結與歸納
(一)增值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對于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可歸納為:
1.將貨物(有形動產)用于在建工程、無形資產開發、職工福利、個人消費等非生產性用途,要考慮貨物的來源,如果貨物是外購的,為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行為,需要將進項稅額轉出;如果貨物是自產或者委托加工收回的,則視同銷售行為。
2.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包括總公司將貨物移送分公司銷售等,無論貨物的來源如何,均為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判斷是視同銷售行為,還是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要依據該行為是否具有增值的性質。如將外購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其未產生增值額,所以不需要計算繳納增值稅,屬于進項稅額不得抵扣行為;而將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用于在建工程、職工福利等,由于自產或委托加工收回的貨物經過加工過程已具備了增值的特性,所以應當視同銷售計算繳增值稅。
出自于保證增值稅稅源的目的,將貨物用于投資、償債、捐贈、利潤分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無論何種原因,最終均脫離了企業的范圍,考慮到稅收監管的困難,無論貨物是否產生增值額,均視同銷售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的歸納
企業所得稅法建立了法人所得稅制,對于貨物在同一法人實體內部的轉移,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門、分公司等不再作為視同銷售行為,不需要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除此之外都作為所得稅的視同銷售行為。
外購的產品無償贈送給客戶相關涉稅事項梳理
稅收的那些事里,有些事還真不是想象中的那么簡單。企業日常經營中,為了維護和客戶的關系,通常會贈送一些小禮品。這也是最正常的現象。因為甭管是做生意還是做事情,本質都是人和人的相處交往,這就是資源。本來那么普通的小事情,但是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甚至會計上和稅法上的處理差別很大。
1.會計上的處理
外購產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屬于企業的業務招待費范疇,在會計上不能確認收入。
購買小禮品時,分錄如下:
借: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贈送小禮品時,計入業務招待費: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增值稅上的處理
外購產品無償贈送給客戶,屬于稅法上的視同銷售,應當計提銷項稅和進項稅。因為進和銷的計稅依據都是外購商品的價格,兩者相抵等于零,所以企業實際沒有因為贈送多繳納增值稅。在增值稅申報表上對應的欄次填寫銷項和進項。
3.企業所得稅上的處理
企業贈送禮品給客戶,產品的所有權發生轉移,應當也視同銷售,增加營業收入。在企業所得稅收入表視同銷售收入欄次上填入外購禮品的價格,視同銷售成本上填入也填入外購禮品的價格。實質,視同銷售調整并沒有增加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注意: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額應包視同銷售收入額。這點非常重要。
4.個人所得稅上的處理
企業無償贈送給客戶禮品,客戶取得了一項所得,這屬于個人所得稅上的“其他所得”,全額按照20%的稅率繳納。企業作為支付所得的一方,自動符合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所以,企業應當扣繳個人所得稅。這點被許多企業所忽視。
因為,贈送的禮品應屬于稅后所得,所以計算公式為:
代扣個人所得稅=禮品價格÷(1-20%)*20%
看到沒有,沒騙你吧。企業無償贈送個禮品,居然涉及到那么多涉稅事項,關鍵和會計上的處理規則還南轅北轍。所以,送禮真不是好送的。之所以涉及那么復雜,就是為了預防企業借無償贈送為名逃避繳納稅款。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文:稅里稅外~帶你了解稅收那些事
需要看你單位怎樣做財務處理,如果計入營業外支出科目,那就應當視同捐贈、贈送行為,做視同銷售處理,如果計入管理費用等費用類科目,就應當看做職工福利、非應稅項目等,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務發生后,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用于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于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