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所有下午放人的嗎_拘留所晚上十二點會放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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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所晚上十二點不會放人。放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晚上12點管理人員都已經下班了,不能辦理手續,所以是不會放人的。拘留所放人一般沒有特殊情況是上午十點之前就放出來
拘留所晚上十二點不會放人。放人需要辦理相關手續,晚上12點管理人員都已經下班了,不能辦理手續,所以是不會放人的。
拘留所放人一般沒有特殊情況是上午十點之前就放出來了,拘留所工作人員一般是早上八點半上班,放出來的時候要在門衛處登記搜身,不準帶任何不是屬于自己的東西、搜身就是預防他幫同監室人帶書信之類。
法律規定的拘留時間以入所的實際時間為準,比如,被拘留10日,入所是2010年7月1日10時0分,那么出所時間就為7月10日10時0分。
應該是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截止日期當天放人。 相關規定: 公安部于2000年8月21日印發了公安部《關于治安拘留時間如何計算問題的批復》(公復字[2000]8號),對這一問題作了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中‘受拘留處罰的人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處罰’的規定,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應當自被決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時間開始計算。治安拘留的期限是以日為單位計算的,執行治安拘留的時間也應當以日為單位計算,入所當日不計算在內,執行到第二日即為1日。
如果是刑滿釋放的,一般是看守所工作人員上班后就辦理釋放手續。
如果取保候審、錯押釋放需要公安人員去辦理手續,釋放的時間取決于公安機關。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看守所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在出所時應當發給釋放證明書: (一)拘留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拘留或者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通知立即釋放的; (二)逮捕后,辦案機關發現不應當逮捕,通知釋放的; (三)人民檢察院作出免予起訴、不起訴決定,辦案機關通知釋放的; (四)經人民法院審判后宣告無罪或者免于刑事處罰,通知釋放的; (五)看守所監管的已決犯服刑期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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