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失蹤和死亡的時間_失蹤多長時間才能確定死亡?
特邀律師
人失蹤多少時間,法律都不會規定為死亡的,只是下落不明滿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兩年,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民事責任有利害關系的人可以申請宣告其死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并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于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后,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樓上說錯了,非戰爭時期,最長4年就能申請宣告死亡。
拿著派出所或當地居委會的失蹤證明去法院申請宣告死亡,法院受理后要公告1年尋找下落不明者(如果你父親是因為意外事故失蹤的,并且有關機關認為不可能存活的,那就只公告3個月)。1年后不能確信還活著,就宣告死亡。沒遺囑的情況下,你父親被宣告死亡后,他和他現任妻子的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分割,一半直接給他現任配偶,另一半作為你父親的遺產。遺產由你父親的現任配偶、你父親的父母、你父親的子女,這3部分人數的總和平分。你如果未成年,可能多分一些。因事故失蹤是兩年,即可申請法院直接宣告死亡;戰爭失蹤是戰爭結束后四年;普通失蹤是申請后由法院公告一年,隨后才能宣告死亡。
《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宣告死亡的條件:
公民下落不明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期限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產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終結之日起計算,滿四年的。
只有利害關系人提出宣告死亡申請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作出死亡宣告。
宣告失蹤人死亡,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失蹤人的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的基層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尋找失蹤人公告期限屆滿仍無失蹤人生存消息的,便可作出死亡宣告判決之日期為失蹤人死亡的時間。
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判決書除應當送達申請人外,還應當在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住所地和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告。判決一經宣告,即發生法律效力。判決宣告的日期,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公民的死亡日期。
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滿二年可申請宣告失蹤,滿四年可申請宣告死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2、注銷失蹤人口戶口各在程序大同小異,以杭州為例:
《宣告失蹤注銷戶口辦理服務指南》九、申請材料目錄
(一)被宣告失蹤人員居民身份證,原件1份
(二)被宣告失蹤人員居民戶口簿,原件1份
(三)宣告失蹤民事判決書,原件1份
- 宣告失蹤:
一、宣告失蹤
(一)宣告失蹤的條件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系的一種制度。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劇中,官方宣稱聶鋒是在大梁赤焰軍與北燕大軍梅嶺一役中失蹤的,梅嶺一役應屬于大梁與北燕之間的戰爭,故此聶鋒失蹤的起始時間應為梅嶺一役結束之日。可以申請宣告被申請人失蹤的利害關系人,包括被申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與被申請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因劇中僅提及聶鋒的夫人夏冬大人,未提及他的其他親屬,故此暫且能確定夏冬大人可以申請宣告聶鋒失蹤。
(二)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代管有爭議的,沒有以上規定的人或者以上規定的人無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劇中夏冬大人申請宣告其夫聶鋒失蹤后,由其代管聶鋒的財產。
二、宣告死亡
(一)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間后,由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制度。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1、下落不明滿4年的;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滿2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劇中聶鋒是因戰爭而失蹤的,如果夏冬申請宣告聶鋒死亡,應該戰爭結束之日起滿四年后。
(二)宣告死亡的后果
宣告死亡即視為這個自然人在法律上死亡,他的一切民事權利、民事法律關系結束,婚姻關系終止,被宣告死亡人留有遺產的,可以依照《繼承法》開始進行遺產繼承。
在第45集,靖王手下將此前一直行蹤神秘的“怪獸”成功抓獲,梅長蘇通過“怪獸”手腕上的赤焰軍手環確認其是失蹤的赤焰舊將聶鋒。
那么宣告失蹤(死亡)人重新出現后會怎么樣呢?
根據《民法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宣告失蹤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的下落,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失蹤宣告。宣告失蹤的判決撤銷后,財產代管人的身份也就沒有了,財產代管人應當將管理的財產交還本人。
《民法通則》第二十四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切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被撤銷后,根據第二十五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財產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可惜,聶鋒為赤焰舊部,在赤焰一案被平反前,聶鋒是不能公開其身份的,還只能是被宣告失蹤(死亡)人,還不能撤銷宣告失蹤(死亡)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