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保密的規定_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信息會被保密嗎?
特邀律師
刑事案件中,律師作為辯護人要承擔保密義務,如果被告5年前殺了人,要不要告訴法院?
這個涉及律師保密義務問題。這個問題其實在《刑事訴訟法》中關于辯護代理這個章節中已經有所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從上述規定來看,只是強調準備或正在實施的犯罪。并且僅限于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其他犯罪類型則屬于律師保密義務范圍。
這個規定還是合理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正是基于對律師的信任,才會跟律師談及有關案件事實,甚至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若是我們利用當事人的信任,利用辯護工作中知曉的有關事實,反而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檢舉揭發,并導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因此獲刑。這對律師的工作是毀滅性的打擊。被告人5年前殺人,這個不屬于準備或正在實施的,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那我們自然是應當予以保密。按規定,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的期限為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后,仍然可以追訴。根據《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最高刑罰是死刑。所以這種犯罪并不必然屬于超過追訴期的案件。日后公安機關能夠收集到證據,按照程序仍然可以追究刑事責任。當然,若是當時公安機關已經立案,那就不存在追訴期問題。
沒有法院下判決之前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都屬于保密,所以很多冤假錯案就從這里開始,只要法院的判決公開就知道,辦案的真實性通過法院的判決書證明辦案人員是不是公正司法,檢察機關法律的監督案件的最后道防線,冤假錯案是檢察院在把關,只要這關把好就:域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我的答案是不一定,可能辦理取保候審,也有可能撤銷案件。我們從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分析這個問題。
一、立案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轄范圍,受理案件。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轄區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二、偵查
公安機關立案后,應當及時進行偵查,全面客觀的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及證明力予以審查、核實。在調查案件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
三、偵查終結
公安機關將案件事實已經調查清楚,可以偵查終結案件。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 案件事實清楚
- 證據確實、充分
- 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 法律手續完備
- 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四、起訴
偵查終結的案件,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件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同時將案件的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通過公安機關辦案的步驟可以得知,偵查終結和起訴的標準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如果辦理的案件達不到這個要求,對該案件繼續偵查。如果已經采取刑事拘留等強制措施的,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依照最新的司法解釋,對于故意傷害案(輕傷),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的,可以撤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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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要說是未經審理的刑事案件,哪怕是審理過的刑事案件,嫌疑人口供屬于偵查秘密,都不應該公開。
第二,大家見過上訴狀,見過判決書,見過反應案件事實材料,可誰在網上見過嫌疑人口供。從審查,起訴,審判,熟悉案卷的除了公安機關偵查人員,檢察院公訴人員,法院審判人員和律師,還有誰可以熟悉案卷,即使嫌疑人家屬也是不清楚的。
第三,律師法也明確規定,律師應該保守代理案件過程中所獲取的秘密。
所以,律師不僅不能在網上公開嫌疑人供述,而且不能將相關材料流傳給其他人包括嫌疑人家屬。
報案人的個人信息,公安會保密的。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保障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扭送、報案、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參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三條定,報案人不愿意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行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受案登記時注明,并為其保密。 這不是小數目,憑什么要自己忍了, 讓罪犯逍遙法外?!一定要告! 望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