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財產父母能繼承嗎_繼承父母房產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特邀律師
母親去世了,父親是否有權處置雙方的共同財產呢?我覺得夫妻兩個人掙下的財產,掙下的房產,以及所有的物品都是兩個人辛辛苦苦奮斗而來的。那么這些財產自然是歸兩個人所有,其中一個人離去以后,這部分財產自然要歸他的另一半配偶所有,所以說這部分財產就是建在的那個人的全部。跟兒女們是沒有任何關系的。所以說作為兒女的,也只能等著父母們自愿的把財產分給你們,而不是你們強制的去索要如果是這樣的話,讓老人生氣,老人可能把財產一分都不留,就是捐贈社會也不會給你們,你們任何的阻攔,也都是不好使的。所以說作為兒女的,千萬別否定父親母親共同財產的分配權。因此我也告訴那些惦記著父母財產的兒女,你記著,只要父母雙方都健在,或者是有一個人還存在的話,那么它們的共同財產就是歸父母的支配,而不是你們做侄女的應該得到的,所以說也別奢望,也別惦記,一切順其自然,我想只要你對父親行孝順。做什么事情都考慮到老人的感受,沒有事的時候多陪伴老人,我想在你孝心的感召下,老人會把財產最終給你的,所以說不要著急,不要太迫切,有的時候財產給了你,往往你就翻臉不認人了,這時候會讓老人無處去訴求,可能真的就難辦了。因此說,作為兒女你想要得到財產,也必須得到老人的認可和轉讓,這時候你才擁有房產的支配權。
先說結論,一般來說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看一下《婚姻法》中怎么說的吧。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的意思是,一般而言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中確定了只屬于子女一方的財產。則為其個人財產。
因為規定的比較模糊,也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去詳細解釋。
所以,各地區法院對于這點口徑略有不同。
部分法院認為一定要明確在遺囑中寫明只屬于一方,才算是其個人財產。
也有部分法院認為,只需要在遺囑中寫明繼承人姓名,即屬于其個人財產。
上海的裁判口徑偏向于第一種觀點。
當然,如果都沒有遺囑的話,那當然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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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繼承父母房產,是否屬于共同財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當時有遺囑或遺贈指定房產是一方的,則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答:你女兒去世后,其婚后所購共同財產——房屋,你可以繼承一定的份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所購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你女兒生前和女婿購買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其中有一半的所有權屬于你女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十三條規定,你女兒死亡后,她對該住房擁有的50%產權應該按份繼承,即你女兒的配偶、子女、父母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也就是說,你對女兒女婿婚后所購住房應該繼承六分之一的份額。
依我之見:婚姻期間一方繼承父母房產究竟是‘’一方個人財產‘’,還是繼承后就變成了‘’夫妻共同財產‘’?關健在于這繼承的形式是‘’遺囑繼承‘’和內容還是‘’法定繼承‘’。
一,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工資丶獎金丶生產經營所得丶贈予所得丶遺產繼承…。同時,該法還規定遺產繼承如果是被繼承人以‘’遺囑‘’形式明示該遺產只由夫妻一方繼承的,該繼承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根據我國現行《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兩種,在有遺囑繼承的情況下,應尊重被繼承人生前的意愿,應當‘’遺囑優先‘’適用。那么,本案例所繼承父母遺產究竟是夫妻共同財產呢?還是歸一方所得的個人財產呢?
請問一一該房產一方的父母去世前是否留下合法的‘’遺囑‘’?是否該遺囑己明示由夫妻中的一人繼承?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留下有分割該房產的‘’遺囑‘’,而且該遺囑已明示該房產的一部或全部由夫妻中某一人繼承的話,那么,依法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就屬某一人的婚姻存續期間的個人財產。
如果去世的父母生前未留下分割該房產的遺囑,或遺囑無效。那么,該房產就依法只能按照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夫妻一方按法定繼承方式所繼承的該房產的一部分或全部產權依法就屬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夫妻共同財產,女方死了,女方父母有權分配。其個人財產及其名下的個人財產由其配偶,子女,父母享有。
遺產繼承順序,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秩序。《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要使遺產的分割繼公平合理、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 1、均份額的原則。2、權利義務相統一的原則。3、照顧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從而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的原則。4、發揮遺產標的物效用的原則。
作為一名專業的法律人士,我從法律的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
女方父母有繼承權
當女方死亡后,屬于她的遺產被她的丈夫,她的子女和她的父母一起繼承。
如果夫妻一起死亡,法律推定是同時死亡,夫妻之間互不繼承。他們遺留下來的遺產,男方的遺產由男方的父母和男方的子女繼承。
女方遺留下來的遺產由女方的子女和女方的父母繼承。
至于說男方或女方的兄弟姐妹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