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員動態管控_出獄多久取消動態管控?
特邀律師
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戒毒法各項規章制度。吸毒人員被傳喚到公安局,驗尿液是陰性的話。證明吸毒人員已經戒掉毒癮。公安局無權處理拘留,扣押超24小時。
動態管控措施是相對靜態管控措施而言的,動態管控就是不間斷的管控,每個環節都要不斷檢查,不斷管理。
吸毒動態管控三年后不會自動取消,但可以申請取消。 吸毒史動態管控就是對有吸毒歷史的人進行的一種后期的監控,時間一般是3年。 《戒毒條例》第十四條,社區戒毒人員應當自收到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報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報到的,視為拒絕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自報到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社區戒毒自期滿之日起解除。社區戒毒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出具解除社區戒毒通知書送達社區戒毒人員本人及其家屬,并在7日內通知社區戒毒執行地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 曾經的吸毒記錄雖然無法從動態管控系統中刪除,但吸毒人員可以根據規定完成社區戒毒、社會康復、社會幫教等,完成后系統可以將其轉為關注對象,這樣就不會影響正常的生活了。 社會戒毒期間從最后一次戒毒措施結束后起算。社會戒毒期間公安機關沒有發現其復吸,滿三年之后,可以請派出所開具三年以上的戒毒證明,之后再去禁毒部門申請取消動態管控,由黃色管控等級變更為藍色關注等級,這樣身份證信息就不會自動報警了,對正常的工作生活影響會小很多。
動態管控是一項公安部推出的禁毒措施,始自2006年。系統收錄了全國在冊登記的吸毒人員以及其他一些有過毒品犯罪記錄的人員信息,只要信息被錄入該系統,被錄入人員的身份證等多種信息便在全國公安系統內共享。被錄入人員不論在全國什么地方使用與本人真實身份相關的證件(如身份證),該系統都會自動預警。
一、原則上,符合條件的,可以。
《戒毒條例》第七條第二款提出:對戒斷3年未復吸的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二、實踐上,公安經常會騷擾。
在現實中,很多被多次強制尿檢卻沒有發現吸毒的戒毒人員,在戒毒多年后,依然不斷地被公安人員騷擾,強制其尿檢吸毒情況,這種做法其實是嚴重侵犯人權的,是對動態管控機制的濫用、誤用。有些人已經不復吸了,卻被認為有吸毒經歷而繼續受到動態管控。
按照我國監獄法和刑法,對服刑人員依法到期刑滿釋放的,不存在動態管控制度,國家有對吸毒人員動態管控制度,涉毒人員被發現后,先由社區管理起來,給予關懷,幫助他們戒毒的制度。
就上面所說的情況,在現實中的確存在,因為公安部門的網絡系統中有前科人員的信息資料,上級要求進行掌握,目的是使刑滿釋放人員遵紀守法。但只要不再重新違法犯罪,你的生活和工作不會受到譴責任何影響。
吸毒人員取消動態管控社會戒毒三年以上,也就是從最后一次被抓放出來三年以上了,才可以派出所開具證明,然后去市禁毒委申請取消動態管控,由黃色管控等級變更為藍色關注等級
屬于的,因為:這是為了避免社會不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