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庭前準備_民事訴訟案件開庭前要做哪些準備?
特邀律師
在民事訴訟中,開庭前需要送達的訴訟文書一般包括開庭傳票、訴訟權利告知書、民事起訴狀和應訴通知書(針對被告)等,它們具有告知訴訟事由,宣示訴訟權利,提醒出庭時間的功能。一方當事人立案時提交的證據也通常在送達中與傳票和訴狀一起交給另一方當事人,從而開庭前送達也是庭前證據交換的主要方式和重要載體。
您好!學點法律知識,很有必要,點擊“關注”本頭條號:合勝法律說(官方頭條號),帶你了解更多好玩、實用的法律知識!如遇法律問題也可以隨時聯系我們(網頁搜索聯系方式),做你身邊的法律顧問,你合法權益的護航者。
作者:王海燕律師
開了不少庭,還是感覺不能盡善盡美,心理學大全有166種效應,我說的是第167種,叫做系統效應,就是說,系統的思維和工作習慣會讓人避免犯錯和逐漸增強自信。因此,為了使我說的這個系統效應誕生,我想系統地總結下律師在開庭前應當做好哪些工作,以求自勵和共勉:
律師在開庭前應當做好如下準備工作:
在開庭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并且核對好證據原件。雖然律師作為代理人可以代為當事人出庭,但是不排除當事人想要在庭審過程中參與辯論或者想要旁聽,因此在開庭前最好征詢當事人意見,以免開完庭以后當事人對律師有意見。如果當事人不參與庭審,則要事先和當事人聯系好證據原件的取得方式,方便庭審時質證;如果當事人要參與庭審則可以交待當事人開庭時帶齊證據原件,對于證據較復雜的案件我還是建議提前與當事人核對原件較為穩妥;
再次審查己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列明對方當庭可能提出的質證意見。己方的證據雖然在立案時已經過了嚴密的考量,但是不排除有疏?的地方,況且有的證據本身存在缺陷。開庭前要準備好對方在質疑證據瑕疵時已方有理有據的答辯意見,不要在當庭被質疑時因δ事先準備而回答含糊或,回答含糊雖不會成為對己方不利的證據,但也不足以讓人信服。
仔細審查對方的證據材料,找出?洞。證據?洞一般有 種情況:1、當庭?有原件的證據一律存在?洞;2、證據之間存在ì盾;3、該證據所依附的法律已發生了變化;4、證據證明的內容與常理不符;5、證據已過了有效期限;質疑證據瑕疵有可能打亂對方陣腳,同時也可以使法官產生傾向性的意見,即便這種意見法官不會寫在判決書中,但是會成為證據鏈中一個有用的環節。但是質疑時要注意,一定要清楚明白,直接指向案件的某個關鍵環節,我的?病是話說得不夠透徹,還有點話?說完的感覺,猶如隔靴搔癢,這樣很有可能瞎?活。當然,犀利是律師一生都要練習的本領。這個是開庭前最普通的準備工作,就是查詢好與案件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以此做到說出的?一句話都有理、有據,同時在收到對方反駁時也可以沉穩應對。
列好法官可能會在庭審時問到的問題,尤其是雙方證據均無法直接證明的焦點問題,并根據雙方的證據材料準備好答案。法官在庭審調查階段問到的問題既是法官寫判決的依據,同時也代表了法官的傾向性意見。前者例如勞動爭議案件中法官會問員工的入職以及離職時間,因為他要確定工作年限以此計算經濟賠償金或經濟補償金的數額。后者例如交通事故快處快賠案件,法官問被告快處快賠確認書上的簽名是你簽的嗎?此時法官的邏輯是,如果名字是你簽的視同你對交警的責任分擔?有異議,那?既然有責任,自然要履行賠償義務。這個問題可以看出是對原告有利。又例如公司解散案件中,法官問被告公司多久?有開股東會了?法官此時的邏輯是兩年之內?有形成有效的股東會決議則符合公司解散的理由,原告就是以這個理由提出訴訟的,這個問題自然是對原告有利。庭前準備好法官可能問到問題的答案并找出相關法律依據,做到慢條斯理、有禮有節,即便遇到脾氣不好的法官,也可以不卑不亢;同樣,庭審時記下法官的傾向性問題對法官的大致判決思·就會有一定的了解。總之一句話,做得多一些,只會受益多一些。
最后一個就是開庭的前一天要休息好,因為充足的睡眠會讓人大腦的阿爾法電波達到最高狀態,這樣人的反應及記憶力都較睡眠不足都會靈敏,法庭上靈敏一些總是沒有壞處的。
你的“庭前”如果是指起訴后到開庭前,那律師應該要準備的東西不多,如果是原告方律師,準備好起訴書,需提交的證據原件,辯論意見,如果是被告方律師,準備好答辯意見,需提交的證據原件,辯論意見,當然開庭時必須帶上委托書、公函以及律師證。如果連起訴都沒有起訴過,那還得收集證據材料,寫起訴之類的。
庭審過程大致按下列流程: 1、庭前準備階段。書記員核實到庭人員,宣布法庭紀律。 2、法庭調查階段。法官在核實當事人的身份并告知權利義務之后,開始法庭調查。首先由原告陳述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然后被告進行答辯。之后就是舉證、質證環節。 3、法庭辯論。原被告圍繞庭審爭議的焦點問題各自發表辯論意見。 4、最后陳述。雙方當事人最后總結陳詞。 舉證質證環節:原告先舉證,被告進行質證。然后被告舉證,原告再進行質證。如果由證人,先由證人出庭作證,然后在提交其他類型的證據。 參考法條:《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 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 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鑒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會進行調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弊罡呷嗣穹ㄔ骸蛾P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征得當事人雙方同意后,可以徑行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時,針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責任明確的案件,在開庭審理前,依法會直接進行調解的。庭前調解在司法實踐中的作用日趨明顯,成為妥善解決糾紛、減少訴累、實現陽光審判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