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人成立的條件_法人成立的條件?
特邀律師
你好~按照法人的定義來看,法人可以是一個人,也可以是一個組織。所以法人成立的條件并不包括從業人員~
投標時附帶營業執照復印件即可,工商營業執照可證明獨立法人資格,且在中國企業信用信息查詢網可查。 需特別注意分支機構和辦事處、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均不能算作獨立法人。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規定:“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的法人主要有四種:機關法人、事業法人、企業法人和社團法人。 招標一般需要為企業法人。
法人,相對于自然人而言。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征的個人。我們每個人都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根據《民法通則》第37條規定,法人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缺一不可。 (一)依法成立。 即法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社會組織。在中國,成立法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根據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如機關法人一般都是由法律法規或行政審批而成立的。二是經過核準登記而成立。如工商企業、公司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后,成為企業法人。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作為其獨立參加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獨立的財產,是指法人對特定范圍內的財產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獨立支配,同時排斥外界對法人財產的行政干預。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法人的名稱是其區別于其他社會組織的標志符號。名稱應當能夠表現出法人活動的對象及隸屬關系。經過登記的名稱,法人享有專用權。法人的組織機構即辦理法人一切事務的組織,被稱作法人的機關,由自然人組成。法人的場所是指從事生產經營或社會活動的固定地點。法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法人的住所。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指法人對自己的民事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承擔全部法律責任。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法人的組成人員及其他組織不對法人的債務承擔責任,同樣,法人也不對除自身債務外的其他債務承擔民事責任。
您好:建筑公司的企業法人代表可以考二級建造師,沒有區別對待的要求,只要專業滿足,工作年限滿足就可以報考二建。二級建造師報考條件:凡遵紀守法,具備工程類或工程經濟類中等專科以上學歷并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施工管理工作滿2年的人員,可報名參加二級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
法人必須具備的條件如下:
第一,依法成立;
第二,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
第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名稱是法人成為特定化組織的標志,組織機構是法人意志形成和實現的基礎,場所是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地點。
第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的特征:(1)獨立的社會組織;(2)具有獨立的財產;(3)承擔獨立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 【法人條件】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依法成立; (二) 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 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四) 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條 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三)符合國家規定并與其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數額和從業人員; (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經營范圍。
法人是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以自己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團體。
【法人應具備的四個條件】
1、依法成立。法人必須是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社會組織。社會組織要取得法人資格,應向國家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將本組織的性質、宗旨、章程、資金和經費、負責人以及活動范圍和方式等如實報告,經審查批準后,才能取得法人資格。例如,企業法人經國家主管機關批準后,還應根據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獲準后,方能開展經濟活動。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法人必須具有獨立的財產或獨立經營管理的財產和活動經費。財產是法人開展工作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也是法人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先決條件。所謂獨立支配的財產,包括法人享有獨立支配權的財產或者獨立所有權的財產。
企業法人還必須是實行自負盈虧、獨立經營與獨立核算的社會組織。而工廠的車間、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職能部門則不能成為法人。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依法享有名稱權。因此,法人要有自己的正式名稱,以標明其身份。法人是法律上人格化的社會組織,是一個有機結合的整體。因此,法人必須設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在對外、對內活動中,法人的常設領導機構或法定代表人,依據法律和法人組織章程的規定行使管理權和履行職責。法人要有固定的場所作為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法定住所,以利國家主管機關監督和管理或者企業開展生產經營和服務等活動。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必須是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并能獨立地參與起訴、應訴的社會組織。法人對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應承擔法律責任。法人的分支機構或者所屬的經濟實體,不能履行義務時,由該法人組織承擔連帶責任。
【法人特征】
以有限責任為核心——獨立人格、獨立財產、獨立責任
1、法人是團體
法人是由自然人及其財產的集合而組成的團體或說是社會組織,這個社會組織被法律確認為民事主體 。
2、法人擁有獨立的財產(獨立財產)
法人的財產屬法人所有,既獨立于其出資人,也獨立于其雇員;其享有的就只是股東權而不再是所有權,出資財產與出資人“脫鉤”,使這部分財產成了法人的獨立財產。
3、法人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責任)
任何以法人面目所為的行為,其后果由法人承擔,即使行為的作出者是作為法人成員的自然人,也由法人承擔該行為的后果。易言之,法人的出資人僅負有限責任。
4、法人能以自己的名義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獨立人格)
由法人代表人、代理人或者其他雇員出面的;任何自然人在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時,其人格就被法人吸收,不再代表自己,其行為名義上屬于法人,其效果自然也由法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