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最低立案標準_誹謗罪的立案標準?
特邀律師
一、誹謗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滿足下列條件的即構成誹謗罪: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
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于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
誹謗罪的立案標準是:
1、根據刑法第246條的規定,涉嫌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節嚴重的,應予立案。
2、侮辱罪是情節犯,行為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才構成犯罪,予以立案追究。
二、誹謗罪怎么賠償
賠償涉及到民事問題,具體的賠償標準是根據精神受到損失的情況來確定的。誹謗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2、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以下七種情形應予立案:引發群體性事件的;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誹謗多人造成惡劣影響的;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500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情節嚴重”,可構成誹謗罪。
《刑法》第246條對誹謗罪進行了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該罪只有被誹謗人親自向人民法院控告的才能受理,否則司法機關不能主動受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誹謗案件,應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誹謗,最關鍵的三個點無外乎:(1)什么是捏造事實;(2)什么是情節嚴重;(3)什么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下面一一展開論述:
一、什么是捏造事實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將“捏造事實”類型化為3種行為方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
(一)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二)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一)捏造事實并散布
第一種方式即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這一種形式是指,行為人本人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親自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本人捏造事實后,雇傭他人在信息網絡上散布。
(二)篡改事實并散布
第二種形式即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在實踐中,“篡改”一般包括歪曲、放大、渲染等三種方式。對于歪曲,比較好理解,就是故意改變事實。對于放大和渲染,則需要通過放大或渲染達到了篡改的目的,一般要求達到實質性改變事實的程度。
(三)明知虛假事實而散布
第三種方式即是,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該種方式首先應該存在虛假事實,其次,也是最為關鍵的是,行為人應該“明知”是虛假事實。刑法上的明知包括兩種情形,一是“知道”,即有證據證明行為人知道,可以直接認定構成“明知”。二是“應當知道”,即根據證據推定行為人知道。對于推定“應當知道”,應該結合實際情況以證據為基礎進行判斷。在網絡實踐中,一般網民對于所轉發信息的真實性應該負有一般注意義務,但是一般網民畢竟對于信息真實性的判斷能力有限,不能過高苛求,推定其“應當知道”應該尤其慎重。如果不明知是他人捏造的虛假事實而在信息網絡上散布,即使對被害人的名譽造成了一定的損害,按照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也不應構成誹謗罪。
二、什么是情節嚴重
《解釋》同樣采取列舉的方式對“情節嚴重”的標準加以具體化,以便于司法實踐中操作。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誹謗信息數量標準
針對第一種情形,“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這里規定的數量標準,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或者被轉發次數,在計算具體數量時,應當扣除掉被害人自己點擊、瀏覽、或者轉發的次數,也應當扣除網站管理人員為維護網站而點擊、瀏覽、或者轉發的次數。
(二)危害后果標準
針對第二種情形,“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該種情形比較好理解,以直接造成的危害后果作為標準。
(三)主觀惡性標準
針對第三種情形,“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應當認定為誹謗行為“情節嚴重”。該種情形,主要以行為人主觀惡性作為判斷標準。若果一個人在兩年內曾因誹謗而受到行政處罰,如果在此之后再次誹謗他人的,則可以說明該人的主觀惡性之重、人身危險性之重。
三、什么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解釋》列舉了7種“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具體情形。針對這一點就不具體展開了。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 (一)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引發公共秩序混亂的; (三)引發民族、宗教沖突的; (四)誹謗多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損害國家形象,嚴重危害國家利益的; (六)造成惡劣國際影響的; (七)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情形。
《刑法》第246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