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歲以上勞務關系死亡賠償_勞務死亡怎樣賠償?
特邀律師
一、聘用60歲以上員到了退休的年齡,與公司是勞務關系,并不是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二、“工傷”死亡賠償可以適用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進行賠償;
退休返聘員工在從事工作過程中發生事故,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條款進行工傷待遇申請。
單位應承擔退休返聘員工受傷后的賠償。單位對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所遭受的人身損害有法定的賠償義務,不能夠通過協議來免除法定責任。
退休返聘人員雖然跟單位之間不構成勞動關系,但符合民法中關于勞務關系的特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
((2010)行他字第10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報送的《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的請示》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院的傾向性意見。即: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
屬于勞務合同關系 可參照一下工傷賠付項目與公司協商 如協商不成 可民事起訴
這個問題,實踐中各地或有不同的規定。
經濟補償金主要用于員工離職后沒有收入的補償。達到法定退休人員年齡,符合享受養老金待遇條件,但由于用人單位工作需要經向申請獲批延遲退休的,這樣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繼續存續勞動關系。此后,再出現解除勞動合同情況的,由于員工可以隨時辦理退休手續、享受養老金待遇,不應享受經濟補償金。這種情形實踐中很少發生。
實踐中出現的多是下面情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繼續留用,且未辦理退休手續。上海高院意見按勞動關系處理。這類情況,多數發生在勞動者參保繳費時間不符合養老金領取條件,甚至就沒有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這類人員,如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對此,北京高院意見:“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其與原用人單位或者新用人單位之間的用工關系按勞務關系處理”。如此,則無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務關系屬于雇傭關系,大部分都是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如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第處理。據以上理由:用人單位招用60歲以上的用工,因工死亡的應按雇傭關系處理。由于事件法律關系不同,適用的法律規定,計算標準,方法也不同,所計算的賠償數額有很大的差異。勞動關系中的員工因工死亡之認定為工傷,按勞動法、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確定賠償。而雇傭關系則按《侵權責任法》、《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意見》第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經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確定賠償。
超過60歲的農民工與單位不是勞動關系,屬于勞務關系,不受勞動法規的調整,受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調整,按最高法《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