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所有權是否轉移_移交是所有權轉移嗎?
特邀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般來說,如果是標的物是動產,標的物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不適用交付轉移所有權的主要有以下情況:
(1)法律另有規定的情況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是不動產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自登記時發生轉移。
另外,根據物權法的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如果已經登記并實際交付,即使當事人之間還存在價款沒有支付完畢等情況,也可以認為雙方已經完成標的物所有權的轉移。但未經登記,即使已經交付,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以及普通債權人,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從這個意義上講,未經登記,買受人取得的仍然不是一個完整的所有權。這種情況下,出賣人在交付之后,仍然負有為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義務。
需要說明的是,物權法上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之間通過合同約定加以排除。
(2)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
一般來說,動產所有權自交付時發生轉移,包括了實際交付以及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如提單)兩種方式。但當事人可以約定關于交付的其他具體情形,如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如果當事人進行約定的,則可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從而排除了實際交付方可發生所有權轉移的規則。
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合同中對標的物的所有權保留加以約定,簡言之,即使依據買賣合同交付了標的物,但基于當事人的特別約定,出賣人仍然可保留對標的物的所有權。
(3) 一物數賣的問題
在交易過程,特別是在不動產交易中,出賣人可能將一物數賣,即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數個買賣合同,分別出售給數個買受人的行為,其中:有的買受人已經支付價款,有的沒有支付價款,有的已經占有了標的物,有的甚至已經辦理了登記。在此種情況下,如果不存在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則應當認定各個合同都是有效的,但究竟應當根據哪一個合同來確定標的物所有權的歸屬,經常發生爭議。
3.1.標的物是不動產的情況
標的物是不動產的,對于已經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根據登記來確認所有權的歸屬。因此,在一物數賣的情況下,先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的買受人有權取得所有權。就商品房買賣來說,應當以辦理預告登記為確認所有權的依據。
3.2.標的物是一般動產的情況
所謂一般動產,是指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之外的其他動產,例如:電腦和煤炭等。
標的物是一般動產,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數個買賣合同的,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均未受領交付,先行支付價款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3.標的物是特殊動產的情況
標的物是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特殊動產的,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出賣人就同一標的物訂立數個買賣合同的,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均未受領交付,先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均未受領交付,也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一物數賣的情況下,各個合同都已生效,但標的物只有一個,因而只能由一個合同中的買受人受領標的物。由于其他合同的買受人也都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所有,出賣人因履行其中一個合同而對其它合同中的對方當事人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
大家如有其他見解,可在下方評論交流。可加我關注了解更多生活法律小知識,記得點贊哦!
所有權保留是指在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財產所有人移轉標的物的占有于對方當事人,但仍保留其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價款,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
占有改定是指在動產交易中,出讓標的物時,出讓人基于生產、生活的需要仍需繼續占有動產,此時雙方可以通過協議,使受讓人取得動產之間接占有,以取代現實交付而取得所有權。
簡易交付,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在甲乙達成合意以前,東西已經在乙手上了。 占有改定,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所有權轉移,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也就是說雖然甲乙達成了物權轉移的合意,但標的物仍然在甲手中。 指示交付,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所有權轉移。也就是說標的物不在甲手,也是甲指示第三人把標的物交于乙。 擬制交付,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如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時候,所有權轉移。
- 甲將車賣給乙,約定以占有改定的方式交付。由于汽車屬于特殊動產,根據物權法特殊動產物權變動規則,交付即發生所有權轉移。占有改定屬于觀念上的交付,是交付的一種,因此乙取得汽車的所有權。甲又將車賣給丙,甲為無權處分,丙是否能取得該車,要看是否滿足善意取得的五個要素:(1)標的物須為動產或者不動產(2)讓與人對處分的動產或不動產無處分權(3)受讓人受讓財產時須為善意(4)受讓人須支付合理的價格(5)轉讓的動產或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從表面上看,丙符合善意取得的要素可以取得該汽車的所有權。但是善意取得是犧牲了所有權人的權利來保護交易安全的制度,本質上是一種價值取舍。當善意第三人沒有完成現實交付并占有使用該汽車時,第三人的信賴利益就沒有達到值得民法以犧牲所有權人權利來保護的程度,因此不能發生善意取得,丙不能取得汽車的所有權。
- 丙善意取得汽車所有權后,無權處分的甲又通過指示交付的方式向丁出賣該汽車。由于丙已經實際占有該汽車,丁向并要求交付時一定會被告知汽車所有權已轉移。丙既不會交付該汽車,丁也不可能構成善意。甲與丁的買賣合同有效,但丁可以主張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