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自用工之日起_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
特邀律師
用工之日在前,勞動關系確立在后
您好,單位應當最遲于3月3日與您簽訂勞動合同。如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之內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您可以自第二個月開始要求其支付您雙倍工資,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以月計算的,期間屆滿的日期,應當是屆滿那個月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沒有對應于開始月份的那一天的,應當為屆滿那個月的最后一天。例如,在一起宣告失蹤的案件中,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28日公告尋找下落不明人,公告期間為3個月,公告期屆滿日期在2007年5月28日。在該日期下落不明人還未出現的,人民法院就可以判決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動法》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如果勞動者有出勤滿15天,用人單位應當在當月為其繳納社保。離職當月應當正常參加社保,而從次月開始暫停其社保繳費。社保依據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記錄確定停保時間,當月生效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那么當月也應當按照正常情況為員工參保,即便是其只有一天的上班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重點在兩點:一是時間節點,自用工之日起,當然是從員工在單位上班開始計算了,不論是試用還是崗前培訓,如果走法律途徑都會被視為用工開始。
二是申請辦理,主要以社保機構接件時間為準,但因社保政策也就是社保周期原因,導致當月沒有申報成功,并不視為違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