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怎么轉移存款_離婚怎么轉移存款?
特邀律師
如果把工資取出用于夫妻正常開支的,不算轉移財產。如果將工資惡意轉移、隱匿的,算作轉移財產。如果在離婚前一方轉移財產的,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財產保全又分為訴前保全和訴訟保全兩種。訴前保全是在當事人尚未起訴前就向法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這一般適用于情況緊急的情形,如還未起訴時就發現對方已在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等。需要提醒的是,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天之內,申請人必須起訴,如果不起訴,法院將解除財產保全。訴訟中財產保全是當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訴后,發現對方有毀損、隱匿、轉移、變賣財產等跡象時,申請法院采取的財產保全的措施。根據《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2年內,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把您的存款,用您父母的名義開個銀行賬戶,把取出來的錢(現金)讓您的父母存到那些賬上(別自己去存)。銀行的錢怎么用光了的原因很是比較好找的,怎么解釋自己想好就可以。保險恐怕只能算雙方共有財產了。
其實這很簡單,婚姻訴訟,財產分離只是限于你自己的銀行賬戶,如果對方真的申請財產對半分的話,法院就會查你各大銀行的開戶情況,離婚或許是有點殘忍,但是如果真的要到了那一步的話,如果你存款大概有100萬的話,建議你用別人的戶頭去開戶,但是必須是要自己非常信任的人,因為法院也會去查你親戚的賬戶,所以還是比較麻煩的,找個很好的朋友那種知心的,把錢存到他那里去,兄弟,婚姻不是兒戲,真的,我們都要有良心,本身我不打算回答你的答案的,但是你有選擇生活的自由,我還是吧這樣的陰招告訴你了,法律訴訟平靜離婚時要靠妻子的配合不配合才能完成的,如果她死不簽字,你是沒有辦法的,建議你不要過去計較,一日夫妻百日恩,給對方分財產,也算是一段姻緣的結束吧,畢竟你們有過
1、建議你在提起訴訟之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以防止對方轉移財產;2、第九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不要想著如何轉移,銀行流水都能查得到冤家易解不易結,理智解決問題
您好,最高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一方將夫妻共同財產非法隱藏、轉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變賣、毀損的,分割財產時, 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應予以少分或不分。具體處理時,應把隱藏、轉移、變賣、毀損的財產作為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分得的財產 份額,對另一方的應得的份額應以其他夫妻共同財產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額部分由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的一方折價補償對方。
離婚時一方轉移存款的方式有:
一、直接隱瞞
對于當事人一方名下的銀行存款、不動產、公積金、股票基金債券等,在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另一方方往往采取隱瞞的方式,拒不申報也不告知己方的財產狀況,致使對方無法分割到應有的夫妻共同財產。
二、私自轉移
未經配偶同意,私自轉移各類資產,包括:
1、轉移存款:如以一次或分多次的形式,在一定的時間內,以不同的數額將自己名下的銀行存款或股票帳戶資金等取出或轉帳到他人名下,導致離婚時其名下并無銀行存款可分。
2、虛假過戶:沒有實際的買賣或贈與關系,與他人串通,包括將不動產、公司股份、車輛等過戶到第三人名下(該第三人一般是親戚或朋友),他人為名義上所有者,但實際上所有權和控制權仍在自己,致使配偶一方無法分割到財產。
3、變賣資產:將己方名下資產通過中介或他人介紹出賣給第三人,取得現金,規避配偶分割資產。
4、私贈他人:包括贈與給婚外情人或其他有暖昧關系的第三者,或者贈與給其他熟悉的人,導致夫妻財產的減少。
三、借用名字
如以逃避債務或者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商,借用他人名字購買不動產,或者委托持股、隱名投資股份,而日后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則與持名人串通不承認借名事實,而配偶一方又沒有證據證明借名的事實,最終無法分割到應有的財產。
四、設置陷阱
以各種方式設置陷阱,取得書面或其他形式的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最終實現侵占夫妻財產的目的,具體包括:
1、假離婚:如以規避限購為名與配偶協議“假離婚”,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歸己方所有,辦理離婚手續后不承認是假離婚,不愿意復婚且以離婚協議有效必須履行為由,以達到侵占夫妻財產的目的,而對方只能自吞苦果。實際上,我國法律并不承認“假離婚”之說,只要當事人通過法院訴訟離婚或到民政部門登記了離婚,就產生了離婚的法律效力,只不過當事人自認為是假離婚、日后還可以登記復婚而已。
2、設計離婚協議內容:如雙方離婚時,一方明知自己名下有其他隱瞞的資產如房產,而在離婚協議時約定諸如“夫妻雙方各自名下的房產歸各自所有”等字眼,以此規避對方日后行使追索隱瞞的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利。
3、轉帳陷阱:制造轉帳證據設置付款陷阱,如:丈夫一天對妻子稱,因朋友資金流轉需要借用帳戶轉帳,自己又不方便辦理,讓妻子到銀行開了一帳戶以作朋友轉帳之用。數天后,妻子帳戶收到35萬元,丈夫以需將該款交還朋友為由,叫妻子到銀行取出現金交給自己。一年后,丈夫訴訟離婚,妻子突然發現登記在丈夫名下的一套夫妻房產,已被丈夫在一年前將該房于70萬元的價格出賣過戶。訴訟中,妻子提出丈夫與他人串通轉移房產,但丈夫辯稱當時妻子已知道并同意該房出賣且收到一半的房款35萬元,該款被妻子自行消費。法院認為妻子確已收款且無證據證明將該款交給丈夫,最終沒有支持妻子的請求。
五、境外信托
時下興起的海外私人信托可以實現與家庭財產的“風險隔離”,令不少富裕人士心動,有心之人也作為隱藏、轉移夫妻財產的手段之一。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七條明確了“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任何一方隱瞞著配偶私自將夫妻財產境外信托也好,移作他用也罷,無論其名稱如何唐皇,終難逃隱藏、轉移夫妻財產之實。
六、保險及相關產品
實踐中,不乏有人以為自己或他人購買保險產品的形式,將保險產品作為轉移財產的手段,企圖逃避夫妻財產的分割。實際上,很多險種已具有儲蓄、投資性質,對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保險所交的保費,夫妻雙方有平等的支配權,保單作為有價證券是共同財富的延續和演變,購買的保險價值可以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七、偽造債務
因為我國社會誠信缺失,法律懲治不力,以串通偽造債務的方式減少共同財產或讓配偶共同承擔償還責任,以達到侵占、多分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在實踐中非常普通,已達到觸目驚心的地步,希望引起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