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證是由誰頒發誰執行_逮捕拘留證是什么意思?
特邀律師
回答如下: 拘留中存在刑事訴訟即刑事拘留和民事訴訟即司法拘留,還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拘留。人民法院有權決定拘留的是在民事訴訟中,對在法庭中違反法庭秩序的,妨礙司法人員執行公務等訴訟行為做出的處罰,屬于司法拘留,15日以內。不屬于刑事拘留,故對于刑事拘留來說,其沒有決定權。只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在我們國家刑事訴訟中,拘留是刑事拘留,有權決定適用的主體是公安機關,檢查機關。公安和檢查都有決定權,但是執行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注明有關情況和理由,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由檢察長決定,再送交公安機關執行。 回答完畢,希望能幫助到您。
發證機關不同:逮捕證是由人民檢察院簽發的,一般是對有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簽發的,交公安機關執行并關押.拘留證是由公安機關簽發的,有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并關押.法律后果不同:逮捕證是針對可能判處有期以上的徒刑的犯罪嫌疑人,而拘留證針對是有的就是一種處罰,有的也是針對犯罪嫌疑人.
拘留證由公安機關簽發,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1、公安機關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由承辦單位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拘留證》,然后由提請批準拘留的單位負責執行。2、公安機關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指印。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的,執行拘留的人員應當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抗拒拘留,執行人員有權使用強制的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情形以外,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刑事拘留證是由局長簽發,公安干警去執行。司法拘留證由院長簽發,由拘留所執行。
拘留證是由公安機簽發,由機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的時候,必需出具拘留證,拘留后,應當立即將拘留人送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