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口頭協議有效嗎_口頭遺囑有效嗎?
特邀律師
口頭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有結合事實和證據進行判斷。比如說口頭約定達成了協議,并且一方按照協議協議已經履行了,另一方不履行義務,這時候守約方可以向法院起訴主張,口頭約定是可以有法律效力的。
你這個情況的難點在于他只支付了前兩個月的工資,而且給的應該是現金,如果對方不承認支付工資的話,那么雙方之間的口頭約定是沒有履行,護林員看護樹林的行為可能就是義務行為。是否能夠適用無因管理,那就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
這個情況還有一個疑點,近十年的時間沒有支付工資,肯定有其他的間接證據可以證實,護林員按照口頭約定履行了看護樹林的義務,方從這個角度,找一下相關的證據。
對于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因為按照法律規定,我們國家的遺囑形式有五種,分別是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公證遺囑,口頭遺囑,還有錄音遺囑。這五種形式都是法律所規定的和認可的。
所以口頭遺囑是有效的,但是關鍵是訂立口頭遺囑的時候,法律規定了一些特殊的條件,如果符合這些條件,例如才能夠有效,如果不符合這些條件,那么口頭遺囑無效。
既然是口頭遺囑,就說明訂立遺囑的時候沒有辦法或者沒有時間再去寫詳細的書面遺囑了。這種情況是十分危急的,比如,病人已經病危,這個時候如果不馬上立口頭醫囑,可能病人就去世了,所以這個時候你是不可能讓他再手寫遺囑的。這時候是可以立口頭遺囑的。
而且立口頭遺囑的時候必須要有兩名以上沒有利害關系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才可以,所以只有符合這些條件遺囑才能夠生效。
而且當病人已經轉危為安,可以有能力訂立書面遺囑的時候,要及時補訂書面遺囑,如果不補定的話,之前的口頭遺囑也是作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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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三個方面回答您的問題:
1.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2.合同的效力。
3.合同的成立。
第一個問題:合同的形式
法律允許當事人訂立書面協議,也允許口頭協議和其他形式的協議。但是: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的除外。也就是說除了這幾種是可以用口頭合同的。
第二個問題: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否有效主要是取決于它的內容,通常只要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就是有效的。根據法律規定:
只要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采用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且損害國家利益;雙方沒有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雙方沒有以簽訂合同的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簽訂合同的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
第三個問題:合同的成立
一般來講雙方達成一致合同就成立了,特別是口頭合同情況下。
不過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必須公證、鑒定、第三方見證等條件完成后才成立的,必須完成這些條件時才成立。
所以,非特定情況下,合同一般是成立時就具有了法律效力。
程律師在這里要借平臺提示大家:口頭合同雖然方便,但是一旦發生糾紛,就會陷入“空口無憑”的困境,所以為了自己的權益著想,還是“白紙黑字”是首選!
如果在土地更換后耕種的過程中,雙方之間沒有發生什么矛盾糾紛的話,這樣農村土地口頭協商的土地更換,就是有效的,也是合情合理的,因為雙方是口頭協商土地更換,也不需要簽訂法律合同的,雙方也不需要走什么法律程序,所以,也是與法律沒有什么關系的,這樣的話,兩家就會相安無事,兩家也就會種植著兩家口頭協商更換的土地的。
如果兩家在更換口頭協商土地后的種植過程中,出現了矛盾,出現了糾紛的話,那么兩家人如果能夠繼續協商解決的話,那也就沒有什么問題了,但是,如果兩家在更換口頭協商土地后的種植過程,出現了矛盾,出現了糾紛,兩家協商解決不了的話,那就得走法律程序了,因為兩家口頭協商的土地更換,當時沒有簽訂有法律約束的合同,所以,法律就會判決兩家口頭協商的土地的協議就是無效的,也是不合法的!
在我農村老家里,當分配承包的土地確權之后,是沒有誰和誰更換土地的,如果兩家土地的質量相等的話,更換土地是一件沒有意義的事,如果兩家的家土地的質量不一樣的話,那就不是在同等條件下的更換了,分配到土地質量好的人家,當然不會去拿好的土地去換別人家貧薄的土地了,而分配到土地貧薄的人家,他怎么好意思拿自己貧薄的土地去更換別人家的好土地呢,再說了,你拿不好的土地去換別人家好的土地,就你聰明別人都傻呀,誰跟你換哪?
由于農村各地土地的質量不一樣,有好有壞,所以,在農村土地分配剛一開始的時候,都是好壞搭配的,村民們也都是能夠接受的了,土地承包分配已經這么多年了,村民們對于分配給自己的土地,都是會認真經營,認真耕種的,曾經是貧薄一點的土地,經過村民們十幾年或幾十年的不懈的耕耘管理和投入,已把貧薄的土地改造成成肥沃的良田了,更不需要拿自己的土地和別人的土地去更換的!
如果兩家人真的更換土地的話,其實那也是一件很麻煩的事,也一定會出現矛盾和糾紛的,出現了矛盾和糾紛,那也是影響親情關系,影響了鄉里鄉親感情的,這也是一件得不償失的事,所以在這件事情上,你也別拿你的土地去更換別人的土地,你也別占人家的便宜,也別讓人家占你的便宜,還是腳踏實地把你那一畝三分地耕種好了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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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前立口頭遺囑,符合法律規定的緊急情況下立口頭遺囑的條件,但是否有效還要綜合考慮以下幾點:1、有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關于見證人的資格見后面的解釋)2、老人當時頭腦清醒,屬于有民事行為能力人;3、是老人真實意愿表示;4、遺囑中涉及的財產屬于個人合法財產;5、必須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6、生前沒有立過公證遺囑,或立有公證遺囑但后來撤銷了。有的,關于見證人的資格:《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共有兩類:一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二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和債務關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六條規定:“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伙人,也應當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綜上所述:只要老人所立口頭遺囑全部滿足上述幾點,即可視為有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