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案例_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是怎樣的?
特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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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回答第一個問題:
上下班途中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到底算不算工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來看,員工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時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前提是要推斷出你上下班到公司的合理路線和所要花費的合理時間,如果在這個合理的時間內發生工傷,人社局都會認可。當然如果員工在上下班途中繞路或者花費的時間遠超過了合理的范圍內,這種情況下就很難說了。
第二個問題:工傷認定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一般來講如果員工上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肯定會報警處理,交警根據現場情況會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雙方誰負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對等責任(非員工本人主要責任的,都可以認定為工傷)。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人社局認定工傷的重要依據,所以在員工申請工傷時只需要把交警出具的相關證明交給人社局即可認定工傷。如果沒有報警,但是你有其他證據證明是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也可以。
之前正好寫了一篇頭條是關于該問題的,拿過來給你作為參考:
今天恰巧看了兩個案例,都是員工未向公司請假、未經公司允許早退,并在回家路上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產生傷亡,職工因此申請工傷認定而引發的糾紛。問題:該情形是否應當認定為工傷呢?楠楠律師先來分享今天看到的兩個案例,分享案例之前給大家統一一下認識:《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了正常上下班途中發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一:湖南省高院(2018)湘行再24號判決書認定為工傷。
職工提前下班系早退,屬于違反單位勞動紀律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反勞動紀律的責任。故早退行為與工傷認定屬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工傷認定是無過錯認定,受傷害職工是否違反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不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因此,該情形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二: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粵19行終131號判決書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行申1339號裁定書,認為該情形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法院認為:上下班途中除考量職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還需參照上下班合理時間因素綜合判斷,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認定為工傷。職工擅自離崗系對單位利益的損害,若將其視同為正常下班,并讓單位承擔該有害行為所帶來的風險,顯然對單位缺乏公平。因此,在沒有證據證明職工與同事已完成正常交接班或已征得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而提早下班,職工前述提早下班應屬擅自離崗行為,該行為不屬于職工正常的上下班范疇,不符合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要求,因此不應當認定為工傷。
在這里,楠楠律師其實想要借這兩個案例告訴大家兩個問題:
第一、我國現行法律確實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現象,不能說哪種判法不對。這種現象是多種因素綜合產生的結果,比如法官對于法律規范的理解差異或對于案件事實的認識差異,另外還有對于自由裁量權的不同的把握尺度或者對于案件的社會效果的權衡因素等等所導致的。
第二、作為“庭審”以外的人,我們沒有經過庭審過程,沒有對全案證據進行分析,沒有對各方當事人進行詢問調查,那么導致我們對于案件的認知要遠遠小于法官,因此不排除我們“庭審”外的人對案件的理解存在偏差或誤會,導致我們對案件的評判錯誤。
另外再提醒大家一點,我國并非判例法系國家,因此遇到具體的案件,法院對于已經生效的相關案例一般只作為參考,除非最高院的指導案例,或者基層法院對于當地中級法院和所在省高級法院的生效判例認為指導意義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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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只要符合一定條件就應當認定工傷,從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具體來說,應當符合以下條件,才能依法認定工傷:
- 屬于正常上下班,即沒有遲到早退;
- 在合理的上下班路線,即沒有無故繞遠路或者去玩;
- 在交通事故中,本人不負主要責任及以上。
如題所述,交警定了同等責任,滿足上述第三個條件。因此,如果該起交通事故同時符合上述另外兩個條件,那么就能依法認定工傷,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值得注意的是,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不能免除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死者家屬同樣可以要求事故他方在責任范圍內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我是沐沐愛寫作,我結合實際與回答。
本人也曾于2017年,騎車摔倒過一次。有很深的教訓,但是我是因為路太滑了,不小心摔倒了,導致了骨折。所以對工傷的相關條例及具體的辦事流程,有過研究。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因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首先,必須是交通事故,因為別的原因受到傷害的不屬于工傷范圍。之前有一案例,一員工在上班路上的地鐵站被踩傷,社保部門未予認定工傷,因為不屬于交通事故,法院也支持了社保部門的決定。
其次,該交通事故本人不能負主要責任,只能是無責、次要或者同等責任,否則也不能認定為工傷。
再次,即使符合以上兩條,但是如果員工是在實施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殘或者自殺的情況下,也不能認定工傷。
只要是非本人主要責任,就可以認定為工傷。和有無駕駛證不是很大關系。
認定上下班途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是否屬于工傷,我們需要仔細查看兩個相關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和《工傷保險條例》。
首先,對于上下班途中法律是怎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即上下班途中一般必須是在日常工作時間在工作地和本人實際居住地之間的往返,當然個人的居住地也包括在父母住所、宿舍、其他任何固定的居住場所。另外,為了工作需要有時需要在其他合理路線的行進途中也是可以認定為上下班途中。
其次,結合本案分析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是否是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在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受傷的情況一般認定工傷不多說,一般有爭議的就是在工作場所以外的地方受到傷害的,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在因公外出期間,因為工作原因受傷或者發生意外的,一般認定為工傷。對于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以及其他意外事故的,只要不是本人承擔主要責任的,均可認定為工傷,即本提問的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只要不是自己存在重大過錯,對事故不承擔主要責任的,一般都可以認定為工傷。
考慮交通事故的特殊性,受害人除了申請工傷認定,獲得工傷待遇賠償,也可以直接向侵權人主張權利,二者可以同時要求。